农田防护林属于林地么?有界定标准么?要砍伐需办理哪些手续?
1、编号: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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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名称:征占用林地审批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
4、审批条件: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林业采伐设计资质范围的需要。
5、审批数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业采伐设计资质范围的数量报批。
6、审批程序: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材料→材料审查、现场查验→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许可。
7、承诺时限:15日上报
8、申报材料:用地单位书面申请林业采伐设计资质范围,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林业采伐设计资质范围,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资质设计部门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用地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交款凭证,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肥协议等。
9、收费依据及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据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收取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波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元;其它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1.1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波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1.8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元。
2、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9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护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三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倍,平均林龄二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林地补偿费:
(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2、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8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3、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
4、薪炭林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4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二)养蚕、养鹿、种植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0.4倍。
(三)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和新植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业调查员具体做什么
对森林林业采伐设计资质范围的测量操作。
1、独立完成林业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等编制工作。
2、负责项目林业采伐设计资质范围的现场调研和项目咨询工作。
3、善于与政府林业部门及专家讨论沟通问题林业采伐设计资质范围,以及协调林业调查阶段的对内、对外的沟通工作。
简单点说就是搞林业的一些野外调查,具体点就是搞采伐设计和有关林业的一些生长量调查,爬山涉水有点累但是可以锻炼身体,让健身中心无法赚到你的钱。
就是勘察森林资源,统计资料,一年里在森林里呆半年,然后学习半年。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林地现状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补偿协议、绿化方案等资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选址应当符合林业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林木。第七条 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非规划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利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采伐手续。
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移植。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它原因需要移植林木的,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移植方案,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移植审批手续。第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木材经营加工的原料进行监督管理。
木材(含外省市在本市的落地材)运出本市的,应当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
本条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半成品。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一级、二级防火区组织一百人以上大型群众活动的,
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15日前将防火方案报举办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收到主办单位防火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一条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护森林资源方案。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费征收工作的管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费应当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和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木材价值3倍计算;
(二)用材林、薪炭林按木材价值2.5倍计算;
(三)经济林以前3年平均产值为基数,鲜果按5至6倍计价,干果按7至8倍计价,有材值的另加材值计价;未形成产量的,按实际投入计算。
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用苗圃地的,苗木的补偿标准按市场价格计算。第十四条 盗伐、毁坏林木,造成林木损失的,赔偿金额依照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由举办地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大型群众活动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十六条 《条例》第四十七条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未经批准移植100株以上的林木。第十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损失鉴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中介组织承担。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组织承担。第十八条 本市木材价值的计算方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木材材积,依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
为什么不批我采伐证
承包的集体林地中的林木,在采伐时也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你可以先向所在地政府提出采伐申请,并提供林木权属证明,一般是县级政府林业部门审核,如果在采伐范围内指标还有的话,你请具有设计资质的林业技术部门做采伐设计,与申请一同报县级林业部门审核、批复,如果同意的话,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才能采伐。
怎么办林权证呀,要那些手续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
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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