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怎么样取得造林施工资质?
具体要求如下取得林业工程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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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林业工程师资质: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c)从事造林绿化施工业务不少于10年取得林业工程师资质,取得乙级资质不少于5年;d)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取得林业工程师资质,面积不小于300_;e)近5年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f)近5年累计完成人工造林(含补植、套种)面积不少于1333.3hm2(2万亩)或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合同金额不少于5亿元,完成造林绿化面积不少于333.3hm2(5000亩)。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正式职工不少于50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或林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不少于3名,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名;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6名,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4名;c)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的正式职工,具有10年以上造林绿化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育苗基地不做硬性要求:a)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测量仪器等技术装备和办公设备,如机动运输工具车、割灌机、挖坑机、电脑、打印机等;b)具有苗木培育基地;c)组织管理结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林业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
1、本科/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2、大专: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3、中专: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一)林业工程师(中级)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林业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林业助理工程师工作满三年,经考察合格;3、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从事林业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4、双学士学位且助理工程师满三年;4、中专毕业后从事林业专业工作25年以上,在技术工作岗位担任助理工程师满四年。
湖南怎样考取林业工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学术、技术报告;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政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园林绿化、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特产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生产、加工、研究、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熟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本专业的各级技术标准,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三)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定4项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四)市(厅)级以上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五)市(厅)级以上森林保护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六)市(厅)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规划、林业专业调查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七)研究开发林业及相关专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八)林业技术服务、科技管理、技术培训、体系建设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5%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3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20%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造林工程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营林工程10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林木蓄积年增长率10%以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培育林木良种合格苗10万株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八)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5年或累计8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责任指标,或在预防和扑灭森林灾害中应用新技术作出重要贡献。 (九)主持职责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达部省级标准。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县以上森林调查或林业专业调查3次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建设技术工作或重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十二)在勘测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等项目中,作为主要参加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20%以上的2项(或30%以上的1项),或所主持开发的新产品被评为国优、省优、部优或绿色食品。 (十三)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林业综合服务工作和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办好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档案、业务培训与管理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地市级以上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经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已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