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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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中介机构如何管控
中介机构如何管控?加强中介机构项目质量控制和执业人员自律体系建设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约束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既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又切实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水平。以下是我精心整理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中介机构如何管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介机构如何管控 1
一、是抓源头,把好“资质准入关”。
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公选林业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方式择优遴选审价中介机构,组建审价中介机构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模,结合中介资质、能力水平等指标,分类选定甲级和乙级审价中介机构各5家,签订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入围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入库中介实施两年周期制的动态管理,期满后根据中介服务情况和业务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或重新选定。
二、是抓核心,把好“评审质量关”。
一方面,健全评审资料管理。完善审价中介机构评审资料交接管理,工程项目评审资料必须由审价中介机构专人接收、审核,所有未经财政评审中心登记备案的评审资料不得进入评审程序。另一方面,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从规范评审程序入手,实施了中介评审“五项制度”,即:书面委托制度、现场监督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评审过程严细化制度、评审报告规范化制度。通过环环相扣的严细程序和规范执行,确保中介评审质量。
三、是抓关键,把好“进度管理关”。
合理安排审核时间。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程审核时间,委托书及合同关于审核时限的条款既有天数约定又精确到年月日,便于对审价中介机构评审的序时进度进行监督。健全评审委托延期申请备案机制。编制审价中介机构“工程项目评审委托延期申请书”,细化包括委托项目概况、申请延期理由、申请人及审批意见等内容,详细登记备案备查,强化了对审价中介机构延期评审行为的监管。完善评审委托分类汇总登记备案制。编制《评审委托汇总登记表》,根据不同的审价中介机构分类汇总登记委托评审项目详细内容,对审价中介机构进行全程时限监管,提高审价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实施评审进度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管理。在通过合同和表格等静态控制的前提下,对审核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工程项目,要求审价中介机构每半月汇报项目审核进度情况,提高项目审核效率。
四、是抓成效,把好“绩效考评关”。
出台审价中介机构业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从审价质量、评审效率、评审业绩等方面综合打分,严格奖惩机制,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介机构招标采购的依据,年度排名靠前的,给予优先安排评审项目等激励政策,年度排名在末位的予以淘汰,对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委托、取消入库资格、扣减评审服务费等处理,对违纪、违法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有效调动了审价中介机构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极大提高了评审质量。
中介机构如何管控 2
(一)加强中介机构从业管理。
1.中介机构设立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未登记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外地中介机构进济须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对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中介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等级条件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限制或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3.中介机构不得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得聘用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3年以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原系领导干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人员,离职2年以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或者执业。
4.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视情给予为期2年以内的警示处理。警示期间,各级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清出本市中介市场。
5.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作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处理或清出本市中介市场处理决定前,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须采纳。
(二)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1.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活动。2.中介机构须在经营场所明示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须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中介机构收费要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4.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等服务内容须真实、合法。要依法依规公开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5.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挂靠借用他人资质(资格)、出借出租资质(资格)、骗取资质等级或者聘用不符合执业要求的人员执业,以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承揽业务,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文件,采取串通、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行为。
6.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要建立执业记录,记载合同订立、委托事项、办理过程、结果、费用计算及支付等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三)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中介活动的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群众(法人)举报投诉。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考核、奖励惩戒等制度措施,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信息库,各项信息除在本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开外,还要在全市诚信体系公开平台予以公开。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要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对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3.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各类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要推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4.监察机关要按照职责和权限,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群众(法人)举报投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拓展延续
房屋中介归哪个部门管?
一、中介公司归哪个部门管
按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条例,中介公司归当地的房管局管。而如果中介公司有违规的情况,购房者就可以向当地的房管局投诉。有的城市房管局推出了投诉热线,可以针对购房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决,而购房者在中介公司遇到了问题,可以直接上访当地的房管局。
二、房管局的职责
房管局在房产买卖的交易中发挥的作用还是非常大的,它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全市的住房交易进行审批和管理。
2、对城市单位的一些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还会监督买卖,起到协调和服务的职能。
3、城市里如果有动迁安置房,也归房管局主管。
4、如果需要办理房产证或者产权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到房管局去办理。
5、房管局要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怎样投诉中介最有效
1、可以向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2、直接向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投诉,一般来说处理也比较妥当,能够妥善解决。
3、通过当地的中介行业协会进行投诉。
4、可以向当地的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对于当地的房产交易会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
5、直接拨打12315进行电话投诉,我们都知道12315热线能够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权益问题。
6、如果问题比较严重,还可以起诉中介公司,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其活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性服务的机构;
(二)提供法律事务代理、招标代理、工商登记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保险代理、因私出入境代理、演艺代理、理财、监理、拍卖、广告、经纪等代理性服务的机构;
(三)提供婚介、资讯、咨询、人力资源、信用、技术、财务、档案等信息性服务的机构;
(四)提供前述(一)、(二)、(三)项中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活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中介机构及其活动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第七条 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第八条 中介机构不得聘用公务员任职或者执业。
不得聘用下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
(一)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离职三年以内;
(二)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以内。
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聘用中介执业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公示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执业证明文件;
(二)执业人员姓名、照片及有关证书或者证书编号;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四)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中介机构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揽业务:
(一)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可以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帮助委托人达到目的;
(三)就服务结果向委托人作夸大或者虚假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从业活动中不得接受和办理下列事项的委托:
(一)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的;
(二)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手段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利的;
(四)妨碍国家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具有欺骗、欺诈内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委托提供代理性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介机构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委托,提供鉴证性或者信息性服务,应当向委托各方明示委托情况。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中介服务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及委托权限;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服务收费的标准、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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