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城市规划的空间层次、规划层次(专业准确的)

城市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的空间层次: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我没有找到明文解释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参照城市设计的空间层次解释,简单规纳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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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的空间层次指城市规划的工作范畴在具体空间上的表现。一般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层次。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例,我们先对城市在国内、省内、所属经济区中所承担的功能和所处的地位进行分析,这就是宏观空间层次的分析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然后我们对全市域范围内进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项进行预测,并提出发展目标和策略,这属于中观空间层次的分析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最后具体到城市中心区的用地布局、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各项的研究,并提出具体要求,这属于微观层次的分析。

再延伸下去,总体规划的每一项也都可以分出不同空间层次的研究内容。单就用地布局一项而言,首先在宏观空间层次上把握整体空间结构,各类用地比例和功能分区;其次在中观空间层次上处理各功能片区内的各类用地的选址、布局形式;最后在微观空间层次上处理某块用地性质、规划的调整或改变。

关于规划层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相关内容,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组成的比较完整的规划层次。

不同层次的规划由不同等级的行政主体组织编制,并由不同等级的审批机关进行审批。(具体什么层次的规划由什么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就不详细说了)在实际工作中还涉及到总体规划纲要、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

上层次的规划为下层次的规划提出强制性框架,并给出指导性意见,并通过下层次规划的编制落实和深化上层次规划的内容和要求,从而使下层次规划成为上层次规划实施的工具和途径。以规划推进城市的建设,发挥引导城市建设的作用。

城乡规划包括

《城乡规划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和社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是法定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的。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是法定城乡规划的编制框架的。非法定规划制定是除法定规划之外的一些规划,如城市设计,分区规划。国外有远景规划,战略规划,概念规划,结构规划等等。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

我国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构成主要有几个层次

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主要由《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城市规划行政规章》、《相关的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城市规划文本》等组成。 (1)城市规划法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国家法律。主要调节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确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动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发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珠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机制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动作机制的互动关系。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它们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相互协作,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应的组织机制应当体现在城市的法律法规之中,同时,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也应当与城市规划的原则、组织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规划行政的重要技术性依据,也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城市规划内部的技术行为,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性行为,也就是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规律性的技术依据。目前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基本术语、城市给水、城市排水、城市供电、城市园林、工程管线和建筑设计、消防防灾等方面的一系列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7)城市规划文本 城市规划经法律程序获得审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规划文本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城市规划文本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城市规划的理论和技术标准对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规划文本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对文本进行说明或具体化的图纸。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需要编制规划文本的主要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祥细规划。但在实践中,城市规划文本能否作为城市规划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待于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并有赖于规划编制方式的改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本回答由健康生活分类达人 朱文荣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