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陕西十三五规划建议诞生记全文

 站在两个五年规划的时空交替点上,11月13日,中共陕西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制定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把握发展大势,顺应时代要求,回应群众期盼,浓墨重彩绘就了陕西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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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吹响了凝心聚力、矢志追赶超越的奋进号角。

——《建议》作出了筑梦圆梦、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庄严承诺。

——《建议》赋予了与时俱进、推进“三个陕西”建设迈上更高水平的历史使命。

科学蓝图已经绘就,宏伟目标催人奋进。三秦儿女正豪情满怀踏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征程,必将谱写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陕西华章。

《建议》的形成过程,是深入调研、集思广益的过程,是积聚民智、民主决策的过程

未雨绸缪,方能运筹帷幄。12月,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部署和安排了“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省委成立了由省委书记赵正永负责,省长娄勤俭和时任常务副省长江泽林、现任常务副省长姚引良先后参与,有关部门同志参加的《建议》起草组,部署了省级领导干部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调研的工作。今年7月,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对《建议》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时间和进度要求。

陕西决策者高度重视《建议》起草工作。省委书记赵正永先后四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十三五”规划编制情况汇报,就《建议》的总体框架、基本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省委书记赵正永和省长娄勤俭分别听取交通、能源、电力、扶贫、水利、城镇化等专项规划制定情况,指导部门精心编制“十三五”专项规划。

为做好《建议》起草工作,一年来,赵正永书记、娄勤俭省长围绕大西安建设、产业发展、对外开放、生态建设、扶贫攻坚等事关全省发展的重大问题深入田间地头、工厂学校,察民情、问良策。8月初,省委用两天时间召开务虚会,19位省级领导同志围绕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城乡居民收入、产业转型升级、金融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等12个调研课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

在省委常委会领导下,《建议》起草工作紧张有序开展。起草组深刻领会*关于谋划“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体悟******来陕视察提出的“五个扎实”新要求,深刻理解中央关于未来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战略部署,及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对接沟通,在认真学习、充分吸收各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于8月底形成了《建议》初稿。

初稿形成后,省委常委会先后讨论2次,9月底印发各市(区)委、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广泛征求意见。

10月,省委书记赵正永又分别主持召开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市委书记座谈会,再次听取对《建议》的修改意见。

在一次次认真审议、仔细讨论中,一条条意见和建议源源而来,起草组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近千条。

一稿、二稿、三稿……《建议》在一次次修改中逐步丰富、逐步完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后,起草组认真学习全会精神,用五大发展新理念进一步对《建议》作了深入修改,经11月6日省委常委会议最后审定,决定提请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

11月13日,凝聚着全省上下智慧和心血的《建议》,在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上获得一致通过。

大家普遍认为,《建议》集中体现了国家未来发展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紧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分析了我省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了今后五年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建议》稿思路清晰、定位准确、措施有力,具有很强的战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对保持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实现追赶超越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建议》客观 总结 发展成就,清醒认识历史方位,充分展现陕西未来发展的新愿景

观大势,才能定大局、谋大事。

回顾“十二五”,这一时期是陕西发展历史极不平凡的五年。全省上下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机遇,妥善应对国内外经济风险挑战,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预计实现生产总值1.8万亿元、人均8000美元,财政总收入330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2055亿元,分别是2010年的1.83倍和2.15倍,五年经济年均增长11%、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增长11.5%和14.4%。“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陕西稳步迈入中等发达省份行列,站在了新的发展起点上。

今年2月,*来陕视察时指出,“陕西是西北地区的重要省份,是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节点。陕西发展得怎么样,不仅关乎三秦大地父老乡亲的福祉,而且对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一带一路’战略、对西北地区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陕西正处在追赶超越阶段。”******的这一重要指示,鼓舞着全省干部群众,也明确了陕西发展的历史方位。《建议》正是依据迈入中等发达省份这一基点和“追赶超越”这一定位来科学谋划“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力求使提出的思路、部署更加顺应发展大势,符合省情实际。

谋划未来蓝图,把好舵、定好向至关重要。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省委始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主动适应、积极引领新常态,强调“十三五”发展必须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做到“四个聚焦”:聚焦“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是统领现在和未来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聚焦“五大发展新理念”,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根本遵循;聚焦*“追赶超越”和“五个扎实”的新要求,这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聚焦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未来五年必须完成的硬任务。以“四个聚焦”为基本考量进行谋篇布局、统筹安排,抓住了“十三五”乃至今后发展的“纲”和“魂”。

适应不同阶段发展需要,与时俱进地提出未来发展的目标愿景,对于鼓舞全省人民、凝聚力量,一茬接着一茬干、一棒接着一棒跑,把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意义重大。在新的起点上,省委强调要把陕西“十三五”发展置于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下来审视、思考和谋划,提出“到2020年,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个陕西’建设迈上更高水平”的总体目标。围绕这一总目标,提出了经济、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民主法治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具体目标: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实现人均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富裕陕西建设提高到新阶段;城乡居民收入赶超全国平均水平,现行标准下农村人口全部脱贫,全面实施13年免费教育,和谐陕西建设迈上新境界;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超过45%,美丽陕西建设展现新景象。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陕西一脉相承的发展思路和目标愿景,也与全省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期盼高度契合。

《建议》坚持以新理念引领新发展,着力厚植发展优势,开辟发展新境界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党中央针对中国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时代回答,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最突出的理论贡献。省委在谋划“十三五”发展时,牢牢树立并切实贯彻五大发展新理念,自觉把新理念融入谋划发展、制定政策、落实任务、部署工作的全过程,贯穿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三个陕西”的各方面。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建议》把强力推进创新发展作为我省“十三五”的首要任务,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强省新战略,努力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走在前列。要紧紧抓住和用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以创新型省份建设、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西安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加快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同时,提出强化全面创新、突出科技创新、推动管理创新、注重协同创新、加强军民融合创新、培育创新 人才 等六个创新着力点,给出了未来五年实施创新发展的路线图。 1 2

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第五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第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

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三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第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八条 上报国务院的规划成果应当附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说明书、规划编制工作的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等。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向国务院报告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重点,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编制有哪些内容?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省长城乡规划编制,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省长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省长城乡规划编制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省长城乡规划编制,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省长城乡规划编制;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

法律分析省长城乡规划编制:国家省长城乡规划编制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规划管理局省长城乡规划编制,其主要职能有: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研究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3、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

4、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

6、指导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7、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评比,确定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和用地规模,审批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