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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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承担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二)法制处

负责本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城乡规划、测绘、勘察与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负责规划审批的督查督导工作;组织指导城乡规划和管理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工作。

(三)研究室

参与研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组织城乡空间发展战略、城乡规划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协调调研课题评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工作。

(四)对外联络处

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宣传、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为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提供规划综合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与社会公众及有关方面的关系;承担对外交流等相关工作。

(五)综合业务处

承担本市规划及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协调、督办、统计及综合分析;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待受理、证书核发;承担组织协调城乡规划编制、行政许可和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质量涉及安全事项的监管工作;参与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承担建设节约型城市的相关工作;承担地名规划管理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分局的综合业务工作。

(六)总体规划处

负责本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及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承担城乡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评估等工作;负责新城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维护工作;负责乡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维护工作;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专项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及备案管理工作;承担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拟订城市总体规划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详细规划处

承担中心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及维护工作;承担中心城功能、布局的优化和调整问题的研究;拟订涉及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心城特定地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导则的组织编制。

(八)建设用地管理处

负责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前期规划论证和规划选址工作;承担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工作的规划研究和规划审查;负责旧城以外地区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督查相关分局行政许可工作。

(九)建设工程管理一处

承担旧城以外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承担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督查相关分局行政许可工作。

(十)建设工程管理二处

承担旧城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承担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督查相关分局行政许可工作。

(十一)基础设施一处

承担城乡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及备案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并提出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承担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规划道路红线管理;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督查分局的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十二)基础设施二处

承担城乡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及备案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并提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条件、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督查分局的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十三)科技信息处

组织本市空间与自然资源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承担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地理信息共享机制;承担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拟订信息化建设、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财务内审处

编制本系统财务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对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对所属社团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指导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分局专项资金使用工作。

(十五)首规委办秘书处

承办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首都规划建设专家咨询组织的联络协调工作。

(十六)人事处

承担本系统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出国(境)及引进国外智力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

(十八)工会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十九)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并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十)监察处

按有关规定派驻。

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内置组织单位是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这就是说,只有城市、镇的重要地段(如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等)可以由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建设单位。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 规划编制经费按事权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和规划项目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市级城乡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规划项目的申请、审核、入库、资金分配计划、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七条 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将审议意见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随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第八条 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中心城区分区规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经济功能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九条 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其成果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城市设计应当加强对山脊线、天际线和滨水岸线的规划控制,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山海相拥、陆岛相望、城田相依的风貌格局。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需要同步开展交通、市政、景观、环保、水资源等专项评估,经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

横琴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立项、编制、审议、审批、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专项规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政府、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村庄规划应当定期进行修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位于城镇地区的村庄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管理,可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