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在城市规划中有何重要意义

1城市测绘的主要内容 城市、地籍以及房产测绘是城市建设中具有交叉的三大块,城市测绘数据主要是反映城市地表的自然、经济、社会诸多要素的特征、形态、位置、大小、分布、类别、名称以及其它的重要信息。城市测绘资料直观反映城市的面貌,城市规划都需要城市测绘提供基础资料,测绘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接影响和决定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建设的实施。城市测绘内容包括:城市现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城市平面、高程控制网测量、地下管线的测量、建筑用地界线拔定、建筑物的施工放样、竣工测量、城市规划道路定线、大型建筑物的沉降测量等。地籍测绘内容包括: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调查、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绘制、面积量算、地籍数据库建设、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等。地籍测量的成果包括数据集(控制点和界址点坐标等)、地籍图和地籍册。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房产权属、变更测量、成果资料检查验收、房产信息系统建设等。 2测绘的社会需求 测绘工作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对于行政区域的识别划分;布设和加密城市控制网,使城市的规划建设在一个共同的平台下有序进行;为各级 *** 机关企事业用户提供可靠的多比例尺的地形图,满足各行各业的使用要求;根据设计要求准确划分相应建设用地,并对用地情况的监控提供可靠的依据。 社会对测绘信息的需求量很大的,其中大多数是各级 *** 机关,其次是企业单位。当然这其中的绝大多数资料都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规划管理始终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热点,规划管理工作程序中无不与测绘工作紧密相联,需要测绘工作有力的支持,从工程建设前的选址用地,建设工程的设计、实施以及最终的规划验收,以及规划行政执法,都离不开地形测量、综合管线测量、工程测量(建筑放线、验线)、规划竣工验收测量等工作,这些工作贯穿在整个规划行政管理的每个环节。因此重视和促进依法测绘才能确保城市规划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3测绘的成果体现地理信息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属于地理学研究领域,是以各种测绘数据为基础,采用地理模型分析 *** ,为地理研究服务的计算机系统。城市规划信息系统以地理信息系统各种技术为基础,综合各种城市测绘数据,目前应用已初见成效、在城市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测绘机构的地理信息应用技术、基础地理数据库正在发挥着基础设施的巨大支撑作用。随着这些新技术的不断出现,测绘在城市建设中所占据的作用和地位也越来越高,也使得我们的工作和学习变得越来越松。 地理信息系统不仅可以服务于城市的规划与管理工作,如果能增加统计分析功能,计算几辅助设计结合交通规划信息,则地理信息系统完全可以获得更大的拓展,如可以应用在智能交通、现代物流等相关行业。 4各种测绘数据亟待整合以发挥更大功用 地理信息系统主要是为了查询、分析方便以提高管理、决策的效率、质量、水平。有了数据库,有了分析工具就可以辅助管理、辅助决策,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决策的主动权。在现实工作中,规划、建设管理常用的地形信息比现行的标准地形图简单,而非地形信息,如土地使用、地籍、房产、管线往往很重要,需要和地形信息结合在一起使用。 南京市为例,就有南京市规划局的规管系统;国土局的土地信息系统;房产局的房产信息系统。其基础地理信息来源于不同时期不同的测绘单位,所提要求、标准不同,成果覆盖范围、图形比例尺互有交叉,GIS应用平台不同,平面坐标系也分为南京地方坐标系、南京地籍坐标系。而由于房产测量起步较晚,房产基础图较为缺乏,在《房产测量规范》中直接载明房产图根据需要可利用已有地形图和地籍图进行编绘,在房产部门建系统的过程中也确实利用了部分已有的地形图和地籍图,但房地产测绘也是城市大比例尺测绘的一种。其 *** 手段与其他测量并无多大区别,它具有更多的信息源,量大,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图表复杂,因此它是建立现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重要的基础信息,同时也是城市大比例图更新的主要基础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其实是基于同一类基础图的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同一幅底图上各自增加不同的属性项,三者如能合而为一,实现基础图全市域覆盖,统一平台;超脱出部门利益将会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而各地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地形图的现势性难以保证,转向GIS后,信息种类更多,单靠本部门、本系统内要将各种信息都及时地、同步地更新,事实上难以做到。 集成公开化的数据服务从理论上说可避免各个部门重复性地收集与输入数据,大大降低费用,获得明显社会效益。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局地理信息系统集成了海量的城市空间数据:基础地形数据、土地信息、房产信息、道路交通信息、市政管线信息、规划信息,其应用覆盖了所有具有地理信息业务的部门,包括浦江两岸开发、旧区改造、规划、土地、房产、建筑、交通、重大工程等等,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发挥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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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对城市规划的意义

导语: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其中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邮电通讯、环境保护、人防建设、防灾抗灾、供热供气、园林绿化、公共服务设施、市场建设、环境卫生、郊区农副产品基地、文化古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特殊需要的专业规划。

1城市测绘的主要内容

城市、地籍以及房产测绘是城市建设中具有交叉的三大块,城市测绘数据主要是反映城市地表的自然、经济、社会诸多要素的特征、形态、位置、大小、分布、类别、名称以及其它的重要信息。城市测绘资料直观反映城市的面貌,城市规划都需要城市测绘提供基础资料,测绘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接影响和决定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建设的实施。城市测绘内容包括:城市现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城市平面、高程控制网测量、地下管线的测量、建筑用地界线拔定、建筑物的施工放样、竣工测量、城市规划道路定线、大型建筑物的沉降测量等。地籍测绘内容包括: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调查、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绘制、面积量算、地籍数据库建设、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等。地籍测量的成果包括数据集(控制点和界址点坐标等)、地籍图和地籍册。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房产权属、变更测量、成果资料检查验收、房产信息系统建设等。

2测绘的社会需求

测绘工作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对于行政区域的识别划分;布设和加密城市控制网,使城市的规划建设在一个共同的平台下有序进行;为各级 *** 机关企事业用户提供可靠的多比例尺的地形图,满足各行各业的使用要求;根据设计要求准确划分相应建设用地,并对用地情况的监控提供可靠的依据。

社会对测绘信息的需求量很大的,其中大多数是各级 *** 机关,其次是企业单位。当然这其中的绝大多数资料都被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规划管理始终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热点,规划管理工作程序中无不与测绘工作紧密相联,需要测绘工作有力的支持,从工程建设前的选址用地,建设工程的设计、实施以及最终的规划验收,以及规划行政执法,都离不开地形测量、综合管线测量、工程测量(建筑放线、验线)、规划竣工验收测量等工作,这些工作贯穿在整个规划行政管理的每个环节。因此重视和促进依法测绘才能确保城市规划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3测绘的成果体现——地理信息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属于地理学研究领域,是以各种测绘数据为基础,采用地理模型分析 *** ,为地理研究服务的计算机系统。城市规划信息系统以地理信息系统各种技术为基础,综合各种城市测绘数据,目前应用已初见成效、在城市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测绘机构的地理信息应用技术、基础地理数据库正在发挥着“基础设施”的巨大支撑作用。随着这些新技术的不断出现,测绘在城市建设中所占据的.作用和地位也越来越高,也使得我们的工作和学习变得越来越松。

地理信息系统不仅可以服务于城市的规划与管理工作,如果能增加统计分析功能,计算几辅助设计结合交通规划信息,则地理信息系统完全可以获得更大的拓展,如可以应用在智能交通、现代物流等相关行业。

4各种测绘数据亟待整合以发挥更大功用

地理信息系统主要是为了查询、分析方便以提高管理、决策的效率、质量、水平。有了数据库,有了分析工具就可以辅助管理、辅助决策,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决策的主动权。在现实工作中,规划、建设管理常用的地形信息比现行的标准地形图简单,而非地形信息,如土地使用、地籍、房产、管线往往很重要,需要和地形信息结合在一起使用。

南京市为例,就有南京市规划局的规管系统;国土局的土地信息系统;房产局的房产信息系统。其基础地理信息来源于不同时期不同的测绘单位,所提要求、标准不同,成果覆盖范围、图形比例尺互有交叉,GIS应用平台不同,平面坐标系也分为南京地方坐标系、南京地籍坐标系。而由于房产测量起步较晚,房产基础图较为缺乏,在《房产测量规范》中直接载明“房产图根据需要可利用已有地形图和地籍图进行编绘”,在房产部门建系统的过程中也确实利用了部分已有的地形图和地籍图,但房地产测绘也是城市大比例尺测绘的一种。其 *** 手段与其他测量并无多大区别,它具有更多的信息源,量大,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图表复杂,因此它是建立现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重要的基础信息,同时也是城市大比例图更新的主要基础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其实是基于同一类基础图的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同一幅底图上各自增加不同的属性项,三者如能合而为一,实现基础图全市域覆盖,统一平台;超脱出部门利益将会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而各地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地形图的现势性难以保证,转向GIS后,信息种类更多,单靠本部门、本系统内要将各种信息都及时地、同步地更新,事实上难以做到。

集成公开化的数据服务从理论上说可避免各个部门重复性地收集与输入数据,大大降低费用,获得明显社会效益。上海浦东新区建设局地理信息系统集成了海量的城市空间数据:基础地形数据、土地信息、房产信息、道路交通信息、市政管线信息、规划信息,其应用覆盖了所有具有地理信息业务的部门,包括浦江两岸开发、旧区改造、规划、土地、房产、建筑、交通、重大工程等等,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发挥巨大作用。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发挥地理信息系统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应由 *** 测绘主管部门牵头,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路政、水利、交通和市政建设等部门共同担纲,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和相关政策,确定唯一的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作业要求、精度、成图质量,整合现有测绘力量,制定相应的维护、更新机制,确保地理数据的正确性和现势性,进行统一的城市大比例尺基础图提供,各部门在基于一个共享数据平台的基础上挂接本部门的专业数据,直接获得数字化的地形信息,从而极大地减少重复劳动,降低全社会的信息收集与输入成本,保持空间位置的统一性和精确性。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编制的测量工具的管理城乡规划编制的测量工具,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 *** 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城乡规划编制的测量工具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 *** 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 *** 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 *** 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3)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站、报刊公开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五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一)上级 *** 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实需要修改规划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各级 *** 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十条 上级 *** 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 *** 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行政责任人约谈制度。

第七十一条 城市、县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 *** 所在地镇以外的镇、乡 *** 应当建立城乡规划执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信息共享平台,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监控建设项目。

第七十二条 城市、县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授权的镇 *** 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七十三条 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上级 *** 应当向下级 *** 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所需经费纳入上级 *** 本级财政预算。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 *** 制定。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筹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等基础信息,建立城乡规划空间信息系统。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卫星遥感图像和其他技术手段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情况通报下级 *** 及其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城市、县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违法建设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十六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级 *** 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房屋登记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八条 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县级以上 *** 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由县级以上 *** 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 *** 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 ***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 *** 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 *** 。

县级以上 *** 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的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 ***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拆除。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县(市) *** 可以组织编制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修改程序审批。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不再编制城市或者县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由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 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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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统一,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勘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察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修测,航摄与遥感测绘。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辑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和地图集(册)等(行政区域界线图除外)。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勘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勘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城市勘测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勘测的行业管理,对城市勘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规定权限核发资格证书。

(三)对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办理城市勘测任务登记。

(四)审验城市勘测成果,统一管理城市勘测资料。

(五)管理城市测量标志。第五条 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勘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勘测业务管理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城市勘测的单位,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有关机关核领《工程勘察证书》。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必须持《工程勘察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本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手续,取得《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方可承接业务。第九条 《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年度验审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验单位的勘测活动综合业绩进行评定。逾期未年检的,原许可证无效。第十条 在本市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到本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勘测任务登记,交付承接勘测任务的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副本等文件,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承担勘测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的,发给《任务登记通知书》。第十一条 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应建立城市勘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城市勘测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行设置平面坐标系统或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分幅和编号。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按已批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及工程竣工验线,并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实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均不得承担定点放线和竣工测量任务。第十三条 城市勘测人员进行勘测时,应当持有统一 *** 的城市勘测证件。

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勘测工作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第三章 勘测成果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勘测成果须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经审查合格,加盖资料验审章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测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城市勘测资料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归档保管,并提供各有关单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 *** 城市勘测资料。

城市勘测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各种地质勘察、地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及小于1∶500(包括1∶500)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数据和图件,遥感测绘数据与图件应向市城市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副本,其他勘测成果应提交勘测成果目录。

地籍房产测量资料由市土地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勘测单位抄用本市的城市勘测资料,应凭《任务登记通知书》向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21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报送、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 *** 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乡建设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城管、文物、交通、水行政、人防、公安、文化旅游、秦岭保护、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档案主管部门对城乡建设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八条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依照国家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范围第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分为勘测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第十条 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城乡规划所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城乡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

(四)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文件材料;

(五)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燃气、集中供热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三)电力、电信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电信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站台、集装箱运输场站、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轨道交通、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档案,含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八)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含水利枢纽、堤防、引水、除险加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及水利水电工程附属工程档案;

(九)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农村新居工程档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军事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的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组成;改建、扩建及重要部位维修工程档案由设施分布图、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