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和主要形式是什么?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制定主体是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形式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城乡规划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主体的授权以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形式表述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普遍适用的各种决定、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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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内置组织单位是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这就是说,只有城市、镇的重要地段(如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等)可以由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建设单位。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论述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有哪些?

我晕,你不会是把题目放到这里来吧

我简单说一下,城市规划是有相关政府组织编制的,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其中政府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局,专家主要指从事规划行业的人员,部门合作市因为城市规划涉及到一个城市,所以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公众参与说是这么说,其实就是扯淡。

总的来说,主体就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