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规划对于村镇有什么意义?

乡、村庄规划(以下简称村庄规划)是相对于城市规划而言,集聚于乡村地区和乡村聚落,是对未来一定时间和乡村范围内空间资源配置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也是各级政府统称安排乡村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依据。乡村规划的科学编制与实施对于乡村地区的有序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引导和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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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建设的科学手段。搞好村庄规划,对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方面。村庄规划应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市的促进作用,带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关系变化,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树立现代化意识,通过农村的繁荣,进一步促进城市的发展,最终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乡村规划的建设意义

1、改变了乡村资源利用模式,推动乡村产业发展;

2、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改善生活环境;

3、保护和传承文化,改善乡村精神文明建设;

4、保障了农民利益、改善民生和谐;

5、提高农民素质和新技能,促进自身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全市行政区域16800平方公里范围,都是“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城市和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市的乡镇机关、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集镇、新农村和农民住宅等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三、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市、区(县)两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局在市城市规划局业务领导下依法管理本区、县的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和其他区县县城、建制镇行政区域的,以及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的分工,分别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实施统一管理。

(二)上述第(一)项地区以外地区的城市建设,按市、区(县)分工管理,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农村建设,按批准的规划方案由所在区县的规划管理局实施规划管理,但重要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征得市规划管理局同意。

(三)各区、县旧农村农民新建住宅,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局负责审批。

市、区(县)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由市规划管理局规定。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域规划、乡域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农村的规划方案(包括乡镇村、农民住宅、乡镇机关和乡镇村企事业),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各项规划方案的审批,按《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所属农村建设管理机构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组织农村建设和管理。五、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属违法行为,统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六、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切实加强对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对执法不严、越权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七、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八、本规定自1991年3月10日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2007修改)

一、全市行政区域16800平方公里范围,都是“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城市和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市的乡镇机关、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集镇、新农村和农民住宅等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域规划、乡域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农村的规划方案(包括乡镇村、农民住宅、乡镇机关和乡镇村企事业),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各项规划方案的审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所属农村建设管理机构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组织农村建设和管理。四、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切建设活动,均按照违法建设处理。五、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切实加强对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对执法不严、越权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六、本规定自1991年3月10日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2009)

一、条例名称修改为《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乡村规划”,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乡村建设”,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乡村管理”。二、条例中的“农村村庄”均修改为“乡村”,“村庄规划”均修改为“乡村规划”,“村庄总体规划”均修改为“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均修改为“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均修改为“乡村建设”。三、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四、第二条增加第二款:“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五、第三条末尾增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内容。六、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七、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规划编制经费”修改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增加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八、删去第八条中的“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九、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农村村庄建设应当编制规划”。

第二款修改为:“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十、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第二款修改为:“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增加第三款:“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十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十二、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和村民委员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将“聘请”修改为“委托”。十三、第二十三条中的“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修改为“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十四、第二十五条中的“被置换人”修改为“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十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做什么的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泛指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农村交通居住消防绿化,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品位,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都是各地的设计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属于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