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对城乡规划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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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未来国家对农村有何规划?

未来国家对农村的规划: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村教育,使国民水平生活逐渐提高。

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

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 2008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未来20年,大量人口将从农村转移出来,土地进一步集中,农业集约化以及农民收入将会提高。加快推进城镇化,能够有效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可以通过拉动农产品需求、促进农民就业、建设新农村,有效拓宽农民收入渠道,彻底改变传统的农村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单向流动的发展模式,带动城市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农村领域延伸,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

扩展资料:

未来国家对农村的规划以河北省为例:

(一)科学制定编制计划

建立乡村规划编制台账

各地城乡规划部门要对当地乡村规划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本地行政村是否需要编制村庄规划、是否有村庄规划、是否审批等情况,逐村进行登记,建立乡村规划编制台账。

实现乡村规划全覆盖

根据当地乡村规划编制的实际,在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指导下,根据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安排,每年完成乡村规划编制任务,将编制任务落实到每个村庄,尽快实现乡村规划全覆盖。

(二)因地制宜编制乡村规划

有条件的行政村

有条件的行政村和建设活动比较多的行政村,编制内容全面的村庄规划。

特色村庄

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在此基础上,依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内容。

没有条件的乡村

暂时没有条件的,可以乡、镇域或片区为单位编制村庄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

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可以只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经批准后也可以作为村庄规划。

(三)提高乡村规划编制质量

抓住主要问题的原则

编制乡村规划要坚持简化、管用、抓住主要问题的原则,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主,注重田园风光、自然景观、建筑风格和文化保护等风貌控制,突出地域特色,切实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

建立抽查制度

建立专家指导、规划成果抽查制度,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要对本地当年完成的全部乡村规划成果组织审查、市城乡规划局随机抽查当地当年所编乡村规划成果不低于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随机抽查各地当年所编乡村规划成果不低于10%。

(四)创新规划编制方法

了解乡村实际和农民群众需求

各地城乡规划部门应指导规划编制单位通过进村入户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乡村实际和农民群众需求。

确保村民全程参与

在乡村规划编制和审批等各个环节,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广泛征询意见、公示规划成果,确保村民全程参与,尊重村委会决议和村民意见,使群众看得见、看得懂规划。

(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严格审批程序

乡村规划完成后,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

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项目建设

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和变更

经批准的乡村规划,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要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六)加强乡村规划管理工作

完善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乡村规划许可证制度,做到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全覆盖。

健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加强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_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6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城乡规划编制整改台账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城乡规划编制整改台账

(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

(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四)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一)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二)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

(五)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部门2022年乡村振兴工作计划

光阴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我们又将迎来新的挑战,写一份工作计划,为接下来的工作做准备吧!可是到底什么样的工作计划才是适合自己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部门2022年乡村振兴工作计划(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部门2022年乡村振兴工作计划1

xx区统计局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着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做到科学准确统计,将乡村振兴统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1、领导重视,组织保障给力。

我局明确了分管领导,统计调查中心为责任科室,设立统计调查中心主任兼农业统计专业人员为联络员。每季度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并做好全年形势的预判。如果由于统计时点原因导致数据不能提供的,都会写上相关说明,确保不影响全区统计进度。

2、时时关注,做好业务指导。

农民收入、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农业增加值等指标,都是切实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统计局在日常统计过程中,依照规定统计方法,应统尽统,对于监测指标每月、每季都做好分析评估工作。并且每季度都召集镇(街道)农业统计人员和相关村统计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和工作例会,及时了解农民收入变化情况。

3、加强培训,提升培训内涵。

通过定期召集村(社区)统计人员开展农业统计、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和城乡住户调查业务培训联审辅导。今年以来,农业统计专业共召开x次业务培训,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监测召开x次业务培训,参训xx人次。

4、勤下基层,掌握阶段情况。

除了做好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外,我局还经常走入农村居民家中,了解农户家庭收入支出情况,查看农民记帐情况,及时指导,并与农户做好沟通工作,宣传记帐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日常联系,增进感情。在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统计监测中,xx区统计还协同xx区农经局、民政局共同走访低收入农户,听取他们的生活困难,尽可能帮忙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今年以来,农业统计走访xx个次样本村,走访农业生产单位和规模户xx户;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监测走访x户样本农户。

5、重视调研,优化统计服务。

统计服务是统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局还积极参与农村经济分析活动,今年以来,撰写农业分析x篇,其中x篇分析分别得到区委书记和副区长批示,撰写的《红船领航构建美丽乡村xx模板》年度调研文章被〈统计科学与实践〉杂志xxxx年x月录用,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监测撰写分析x篇。

部门2022年乡村振兴工作计划2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我办实际,结合区域特色,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基础,以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以生态振兴、文化振兴为重点,坚持政策引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街道文化特色,全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农业农村农民共同进步、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共融、田园家园乐园全民共享,打造乡村振兴新局面。

二、发展目标

2022年,农业供给体系质量明显提高,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扩宽,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基层组织建设显著增强,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生活环境优美宜居、乡风民俗文明淳朴、乡村治理民主、农民生活富裕幸福的目标基本实现。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乡村生态振兴,打造农村宜居环境

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切实增强承载力、吸引力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逐步开发原则。

二是推动环境综合治理。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持续推进河道综合整治提升工程,建立健全基础设施维护、河道管护、绿化养护等长效管理机制。

三是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高标准建设教育场所,

持续推进幼儿园改扩建工程,实现农村优质教育全覆盖。

(二)全面深化乡村文化振兴,提升乡村文化软实力

一是挖掘传承发展农村优秀传统文化。

立足街道深厚文化底蕴,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质量。

二是提升乡村文明水平。

以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紧扣乡风文明和文化建设两个抓手,深入推进移风易俗,着力建设平安乡村。

四、保障措施

(一)创新工作推进机制。

落实乡村振兴的部署要求,健全统一领导、办事处统筹负责、各部门单位全面参与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扎实推进抓促振兴,突出功能,提升组织力,把各级组织建成坚强战斗堡垒。

(三)壮大乡村振兴人才队伍。

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围绕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等,培育一批爱岗位、懂技术、善经营的本土新型职业农民。

(四)加强宣传引导。

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力度,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激发人民群众主体作用,营造全办上下全面支持,积极投身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幸福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检查督办。

加强综合考评,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各村、涉农社区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部门2022年乡村振兴工作计划3

按照《市乡村振兴农村残疾人产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结合省残联下达的年度产业扶持任务指标以及各乡镇街预报的需求数,为全面落实好我市20xx年度乡村振兴农村残疾人产业扶持项目任务,现具体要求如下:

一、任务目标

20xx年,我市计划投入26.4万元,扶持132名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养殖产业项目,各乡镇街具体任务指标见附表。

二、扶持对象

今年的农村残疾人产业扶持项目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农业户籍;

(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此前未享受过产业项目扶持的原建档立卡户和农村残疾人低保家庭,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和边缘户;

(四)原建档立卡残疾户年龄要求16-65周岁(含);农村残疾人低保家庭年龄为就业年龄段(即女16—54周岁,男16—59周岁);

(五)具有较强的自主生产增收意愿,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具有与拟发展产业项目相适应的劳动能力。

三、时间安排

初审阶段(3月11日—3月18日):各乡镇街完成受助对象的初步确定,并将受助对象的相关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和残疾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身份证明材料或低保证复印件,据实填写《省乡村振兴农村残疾人产业扶持项目申请表》)上报市残联进行审核。

公示阶段(3月19日—3月22日):市残联将审核后的初定受助名单返给各乡镇街残联,按要求在受助人所在村里进行3天公示。

确认阶段(3月23日—3月25日):各乡镇街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对象,将公示情况说明纸制版上报市残联,正式确定受助对象名单。

实施阶段(3月26日—8月30日):各乡镇街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协助受助人完成扶持物资的.采购和发放,强化残疾人培训指导,按要求做好相关材料及影像资料留存。

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各乡镇街上报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完成情况,市残联将适时随机进行抽查。

四、相关要求

1、各乡镇街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分配的任务指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务必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好各阶段工作。

2、产业扶持项目必须是种植或养殖项目,不可以随意扩大扶持范围。产业扶持资金为专项用于农村残疾人的扶持资金,务必专款专用,不可挪作它用。

3、各乡镇街必须在年度内完成扶持物资的采购,并将扶持资金按要求合理支出,做好相关资料、票据和影像资料等档案的留存。

4、加强产业扶持对象培训工作,并及时将人员培训信息录入残疾人就业和培训实名制系统。

5、对于今年采购的物资,各乡镇街一定要做好持续性的监督检查,保证受助对象能够按要求发展相应的产业项目,加强对生产过程的全程监管,留存检查的影像资料,防止受助人将扶持物资倒卖的现象发生。

部门2022年乡村振兴工作计划4

自县乡村振兴局成立后,我镇围绕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为抓手,以“四个聚焦”(即聚焦“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重点环节,聚焦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帮扶、公益性岗位、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消费帮扶、就业帮扶车间、扶贫项目资产等重点工作,聚焦监测对象动态管理,聚焦分类帮扶和精准施策)为主要内容,以“推倒重来、从零开始”的工作状态,以“干部全排查、全面系统理、问题不过夜”的工作方式,让所有举措都服从服务,所有人员都聚焦聚力,所有工作都让路让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一、基本排查情况

按照县乡村振兴局工作要求,XX镇各村居及时制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集中排查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强化工作方式,突出问题举措,全面补齐短板,坚决防止返贫致贫。

成立以驻村工作队、联系镇干、村居两委人员共XX余人为主的排查小组,分组进行全面走访排查。切实了解群众的需求后,利用一天时间集中进行调度会商,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截止目前全镇已经累计走访农户XXX余户,其中脱贫户XX余户,一般户XXX余户,发现问题XX个,分别是聚“两不愁三保障”及安全饮水问题X个,聚焦监测对象动态管理问题5个,其他类问题X个。现阶段已经解决问题7个,其余问题全部制定工作台账,按照整改时限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整改。

二、具体解决情况

按照各村上报的具体问题,及时建立XX镇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集中排查问题的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责任时限,由联系村领导牵头各自村居的整改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村到人。

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问题,XX、XX、XX、XX自来水管道老化及堵塞问题,及时安排专人进行了清理,同时针对XX村自来水管道老化问题,目前镇项目办结合相关资金予以更换,现已完成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正在加紧施工中。

聚焦监测对象动态管理问题5个,分别涉及XX、XX、XX、XX四个村,目前已经村民组评议、村级评议纳入脱贫监测对象范围,后续会根据相关政策落实监测帮扶作用。

聚焦其他类问题,分别涉及XX、XX、XX等村,针对该村发现的问题,解决社会兜底问题5个,分别是完善低保转五保程序,B类低保提标至A类低保等问题;解决保障就业问题2个,分别针对XX村的XX、XX户开发村级公益岗2个,每人每月落实公益岗补贴500元。

三、动态管理及帮扶情况

在前期的摸底排查中,按照参考家庭人均纯收入指标,综合考虑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状况以及分户子女经济条件等,分析是否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因素,对全镇所有农户进行“过筛子”,对照应纳尽纳的原则,按照时间要求及时提交村民组评议、村居评议、县级比对及镇县审核后,拟纳入脱贫监测户5户,分别是XX村XX户,XX村XX户,XX村XX户,XX村XX户、XX户。

针对纳入脱贫监测户的5户,镇村积极落实相关帮扶责任,根据返贫致贫原因,积极落实相关针对性举措,切实解决以上户的问题与困难。

以上5户20人中,落实社会兜底政策,享受A类低保补助3人,享受B类低保补助9人,享受五保补助1人。

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开发村级公益岗2个,每人每月享受补助500元。

落实医疗县级救助2人21390元,分别是XX村XX4300元,XX村XX华17090元。

四、下一步工作

乡村振兴也将是一场硬仗,不是轻轻松松一冲锋就能打赢的。下一步,我镇将根据本次会议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咬紧牙、鼓足劲、加油干,全力打好脱贫成果巩固的“保卫战”、补齐短板的“点位战”、乡村振兴的“创新战”,一鼓作气、快马加鞭、乘势而上,努力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取得好成绩。

部门2022年乡村振兴工作计划5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四化同步”、城乡统筹和“三农”优先的要求,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目的,以乡村规划建设为引领,以村容村貌整治为重点,以示范带动发展为突破,以镇村为主体,以创新社会管理为保障,着力培育和建设一批特色鲜明、村容整洁、环境优美、基础完善、生活殷实、乡风文明的“美丽乡村”。

二、工作目标

从20xx年开始,全镇共选取王庙村、黄沟村、柴林村、桑村村等3个村庄作为“美丽乡村”创建试点,力争通过3年努力,到20xx年底这3个村庄通过考评验收,全镇“美丽乡村”建设整体水平有明显提高。自20xx年起,在总结创建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继续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其他村庄,进行分类、分批整治改造建设,逐步使“美丽乡村”建设转入常态化。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村庄建设。

一是编制建设规划。试点村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据小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生活宜居、环境优美、设施配套”的要求,科学编制详细、明确、可行的建设详细规划,明确在产业发展、村庄整治、农民素质、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目标和措施,规划编制要按照尊重自然美、注重个性美、构建整体美的要求,充分考虑人口变动、产业发展等因素,预留建设发展空间。既要考虑当前农民生产生活所需,又要考虑农村人口、环境的综合承载能力;既要考虑农村水、电、路、气、厕、卫等设施综合配套,又要重点突出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较大公共设施项目的有序、有效安排。

二是科学改造提升。按照村庄建设规划,优化村庄路网布局,合理设计主要街道、小巷胡同,打通村内断头路。结合乡村文明行动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推进农村危房、旧房、空心房改造和墙体立面整治,装扮美观舒适住宅,改善农户住房条件。推广应用农村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配套庭院环境卫生设施,全面完成改厨、改厕。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新房,严格管控无序违章建房,从严查处违章违规建房行为,促进村庄整体风貌协调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三是建设新型社区。把“美丽乡村”建设和创建新型农村示范社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推进合村并点,集中连片规划建设一批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新型农村示范社区。按照“配套、完善、提升”的要求,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周边环境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农民的能力。

(二)整治村容村貌。

一是提升硬化水平。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展村庄主次干道硬化。主街硬化率达到100%,小巷硬化率不低于70%。主街两侧铺有路沿石,街巷建有排水设施,形成纵横有序、便捷舒适的村内路网。

二是提升绿化水平。加快村庄园林化、庭院花园化、道路林荫化建设,积极倡导庭院绿化,鼓励农民栽植经济林木、观赏树木。推进路旁、水(渠)旁、村旁、宅旁等“四旁”绿化,配建街头绿地和小游园,形成四季有绿、三季有花的多层次立体绿化效果,村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三是提升亮化水平。对村内主要街巷及公共场所,采取各种方式实施亮化工程,有条件的村庄应安装太阳能路灯。加强对公用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提高夜间照明效果。

四是提升净化水平。建立村内卫生日常保洁机制,推行“户收集、村集中、镇街运转、区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方式,按每5-10户不低于1个的标准配备垃圾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箱、垃圾清运车;设立环境卫生专管员及环卫清洁队伍。同时,全面清理村庄内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推行“三堆两垛”(沙土堆、粪便堆、杂物堆、柴草垛、砖石垛)定点存放。妥善处理并积极利用禽畜粪便,鼓励村民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五是提升美化水平。对村内主要街道两侧建筑、墙壁进行统一整洁或粉刷,合理布局宣传栏、文化墙等,形成整洁有序、特色鲜明、实用美观的景观效果。整治村内影响观瞻的陈旧电线电路,坚决杜绝乱扯乱挂现象。

珠海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 国土、测绘、建设、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协助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服务提供单位应当配合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及建设项目规划指标校核、规划检验、规划检查等工作制度,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管理,预防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办事窗口、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至规划条件核实阶段的规划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及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的规划违法行为,并负责依法调查处理镇人民政府管辖区域以外的农村村民、社区居民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规划违法行为。

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调查处理镇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的农村村民、社区居民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规划违法行为。第七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违法部分进行强制拆除。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报告。

(二)调阅或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三)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四)进入相关现场进行勘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或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九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对象、目的、要求的不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情况。

(二)规划许可、规划检验、规划条件核实情况。

(三)建设项目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情况。

(四)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进行建设。

(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进行建设。

(三)未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或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使用期限仍未拆除。

(四)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批准文件方式进行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批准文件进行建设。

(五)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仍然开工建设。

(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平面布局、规划标高、外部轮廓、层数、高度、面积、风貌、配套公共设施、规划使用功能等内容。

(七)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道路、桥梁、管线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线位、规划标高、配套公共设施、规划使用功能等内容。

(八)进行与规划许可无关的其他建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平面布局、规划标高、外部轮廓、层数、高度、面积、风貌、配套公共设施等内容。

(二)擅自改变已取得规划许可的道路、桥梁、管线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线位、规划标高等内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划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法律分析:1、两大规划衔接不够。即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不够完善,造成与土地部门在工作中有互相冲突与矛盾的地方。

2、规划滞后,编制工作有待加强。城镇规划工作滞后于城镇发展,规划思路和作用有待完善,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最大的难点就是规划全覆盖问题,县级城市尤为普遍。在广大的乡镇区域,缺少规划指导,在项目选址决策上,缺乏统筹安排,应尽快完善乡镇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

3、规划经费不足。规划滞后有一大部分原因,是因为规划经费不足,而致使规划不能按时完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