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
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青海省城市规划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勘察文件送具有相应审查资格青海省城市规划设计资质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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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青海省城市规划设计资质标准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或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审查意见表或审查意见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第九条 省外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之前,应当持有关证照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