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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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需要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须向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小城镇规划建设不仅受到农村附近地形地貌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还受规划范围内基础设施条件的制约。因此,必须将村庄规划放在区域经济发展环境中进行整体科学合理规划,才能较为合理地促进村庄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改进征地工作,使征地工作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省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
三是利用房地产开发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将城市房地产开发引入小城镇,制定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支持政策。各县市每年应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用于支持小城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