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资质公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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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十五条 需要在小城镇规划区内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资质公示的土地上进行建设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资质公示的,须向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3、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改进征地工作,使征地工作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

4、小城镇规划建设不仅受到农村附近地形地貌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还受规划范围内基础设施条件的制约。因此,必须将村庄规划放在区域经济发展环境中进行整体科学合理规划,才能较为合理地促进村庄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发展。

5、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完善功能、做强特色产业、深化城镇管理、实施环境改善工程、产业发展工程、服务优化工程和素质提升工程。

6、第二,在引资开发过程中,政府要配人专人协调管理,严格按规划进行小城镇建设,强化规化的“ 龙头”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