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到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环评需要什么资质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测绘水源保护区资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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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测绘水源保护区资质单位,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由此可知,若涉及到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环评为省级以下环保行政部门审批的,甲乙资质均可使用测绘水源保护区资质单位;若为国家级项目,需要使用甲级资质。
另外,2015年环保部新官陈同学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其中貌似提到重大项目也要甲级资质,具体的要正式发文才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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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方案不需要什么资质。只要能提出正确保护区方案就可。
矿泉水天然保护区申请要到哪里? 要找省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办?) 详细的说一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以下简称矿泉水)的管理,保证合理开发利用矿泉水,切实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泉水的勘查评价、鉴定、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泉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泉水的勘查评价、鉴定、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泉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城建、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矿泉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勘查评价
第五条 从事矿泉水勘查评价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不准从事矿泉水勘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 矿泉水勘查单位对矿泉水的勘查评价,应当按照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和有关勘查规范进行。
第七条 矿泉水水样的采集、保存、送检以及测试方法,应当按照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进行。
第八条 矿泉水水质的检测分析,应当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并取得省级以上测试计量认证的测试单位承担。微生物指标的检测由市(州)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承担。
第九条 勘查单位在完成矿泉水勘查工作后,应将勘查评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汇交手续。
第三章 鉴定
第十条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泉水鉴定的组织工作。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矿泉水鉴定,其结论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申请矿泉水鉴定的单位,在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矿泉水鉴定时,应当提交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和有关资料。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矿泉水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卫生、食品等专家进行鉴定。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矿泉水勘查报告等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国家矿泉水有关标准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向申请人签发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经鉴定合格的矿泉水,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矿泉水技术鉴定证书。取得矿泉水技术鉴定证书的,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报纸上公告。
第十三条 技术鉴定证书是矿泉水开发利用的主要依据,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矿泉水,禁止以矿泉水的名称开发利用。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凡开发利用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技术鉴定证书等材料、证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依法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开发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矿泉水,应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核发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情况抄送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禁止开发利用矿泉水资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矿泉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量和开采点的范围进行开采。禁止超量或者超范围开采。
第十六条 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的矿泉水用于非矿泉水及其系列产品开发时,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矿泉水井(泉)投入开发时,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建立监测档案。每隔15日应当进行一次水量、水温、水位动态监测;每隔6个月应当将监测数据档案报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矿泉水开发单位和个人如需扩大开采量或者更新井(泉)时,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勘查评价、鉴定手续,并重新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凡通过鉴定合格的矿泉水,矿泉水申请人自领取矿泉水技术鉴定证书之日起3年内未开发并未按规定进行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的,其鉴定证书自行作废。
第二十条 已开发利用的矿泉水水源地,必须按国家有关水源地保护规定设定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等部门设立。在保护区内禁止排放工业、生活废水;禁止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禁止使用农药以及其他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已开发利用的矿泉水水源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年检内容包括水质、水量、资源保护和地质环境状况等。年检合格者,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年检合格证书》。
矿泉水水源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中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生产以矿泉水命名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开发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水源地保护范围是不是必须设置一级和二级
1、以江、河为水源测绘水源保护区资质单位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测绘水源保护区资质单位,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2、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
取水点半径3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半径50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取水点上、下游100米测绘水源保护区资质单位,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米至1000米测绘水源保护区资质单位,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4、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
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0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