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与设计有哪些技术标准与规范?
涉及此类内容的标准与规范应该有许多。下面列出的仅是与城乡规划直接相关的几个现行有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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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57-2012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 50180-19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GB 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T 50280-19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 50282-19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49-2008 城市容貌标准
铁岭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科学制定和规范实施城乡规划,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市、县两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论证、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城乡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规则、议事范围等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划定和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本市各类城乡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开原市、调兵山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城市总体规划由开原市、调兵山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级域内的其他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总体规划,还应当提交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五)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六)分区规划由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市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县级域内跨乡、镇的城乡规划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市城市规划区,开原市、调兵山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乡、镇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各类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行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下列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一)市、县主要公共服务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央商务区等;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周边、道路和河道两侧;
(三)城市出入口、主要交通节点;
(四)各级景区核心区边缘、特色街区等;
(五)新城、新市镇核心区;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重要区域。
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先来了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定
城乡规划资质等级:城乡规划编制分甲、乙两级,丙级监管部门已经取消,新办都是以乙级开始申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0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标准 :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技术人员备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4 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2 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70%。
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和乙级承担范围和规定:
甲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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