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丨测绘地理信息“十三五”规划说了啥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一)“十二五”主要成就发展方向更加明确。确立了“全力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测绘资质退出机制,大力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测绘资质退出机制,尽责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发展定位测绘资质退出机制,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总体发展思路。发展基础更为坚实。统筹建成2200多个站组成的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测绘资质退出机制,基本形成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实现我国陆地国土1:5万基础地理信息全部覆盖和重点要素年度更新、全要素每五年更新测绘资质退出机制,基本完成省级1:1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资源三号”卫星影像全球有效覆盖达7112万平方千米,后续星研建进展顺利。“天地图”实现30个省级节点、205个市(县)级节点与国家级主节点服务聚合,形成 *** 化地理信息服务合力。333个地级城市和476个县级城市数字城市建设全面铺开。全国智慧城市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完成了之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形成了天空地一体化的数据获取能力。测绘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升,机载雷达测图系统、大规模集群化遥感数据处理系统、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等方面建设取得重要突破,研制的30米分辨率全球地表覆盖数据产品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全面改革扎实推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取消和下放1/3行政审批事项。政企分离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积极推进。积极引导地理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科技创新平台。修订印发《地图管理条例》,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不断深化,地图市场特别是互联网地图市场更加规范。服务成效日益彰显。形成1000多个基于“天地图”的业务化应用。累计开发数字城市应用系统超过5600个。为APEC会议、第三次经济普查、之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不动产登记等重大事项和各级 *** 决策、环境治理等重要方面提供高效有力的技术支持与产品服务。地理信息产业形成千亿级的产业规模。(二)“十三五”发展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提出新需求。“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为创新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全方位做好支撑保障提出更高要求。拓展我国经济发展空间、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展测绘地理信息覆盖范围。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推进“多规合一”,需要加快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落实“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促进大数据发展”等行动计划,为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总体国家安全观赋予测绘地理信息新使命。地理信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在维护国家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后一个时期,为应对地缘政治压力、保障边境地区稳定、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全球战略利益,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边境地区乃至全球的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为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注入新动力。我国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与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融合,催生各种地理信息新应用、新产品和新服务。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机载雷达、无人机、倾斜摄影等新型技术装备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将极大地提升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加强基础测绘、监测地理国情、强化公共服务、壮大地信产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测绘强国”的总体发展思路。(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坚持法治建设。(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机制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体系,构建新型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等协同发展的公益性保障服务体系,显著提升地理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使我国测绘地理信息整体实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开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新格局。——地理信息资源更加丰富。统筹建成2500个以上站点规模的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陆海一体的现代测绘基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获取“一带一路”沿线及重点区域的地理信息资源。海洋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地理信息、地理国情信息、应急测绘保障信息等资源实现有效融合。——公共服务保障更加有力。基础测绘成果供给更加有效。向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提供高精度位置服务的能力全面形成。地理国情监测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监测业务常态化。基本建成4小时抵达80%陆地国土和重点海域、覆盖全国的应急测绘体系。“天地图”具备全球地理信息服务能力。建成一批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科技体制改革、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取得重大突破,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更加健全,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事业单位协同创新,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更加优化,自主创新效率显著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更加科学完善。——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产业竞争能力显著增强。地理信息产业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2020年总产值超过8000亿元,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较好成长性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三、重点任务打造由新型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等“五大业务”构成的公益性保障服务体系。(一)推进新型基础测绘建设按照陆海兼顾、联动更新、按需服务、开放共享的要求,构建以北斗卫星以及自主技术装备为主要支撑的现代测绘基准体系。1、加快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 实现我国地心坐标框架的动态维持与更新,形成覆盖全国的分米级实时位置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基准和位置服务水平。统筹开展全国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建成新一代全国统一的厘米级似大地水准面。完善国家重力基准,开展重力空白区航空重力测量,构建新一代高阶重力场模型。建立国家测绘基准数据库,提升测绘基准成果的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强化国家、行业及地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统筹管理、资源整合、数据共享,加强测绘基准服务机构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形成一体化管理和协同服务机制。深入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拓展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业务范围、产品体系和服务模式。2、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扩大高精度基础地理信息覆盖范围,实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对陆地国土必要覆盖,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对全国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全面覆盖。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联动更新机制,持续做好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重点要素年度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按需更新,城市重点区域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及时更新。进一步加强边疆地区、农村地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基础测绘工作。持续推进我国海岛(礁)测绘工作。组织开展海洋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战略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沿海地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沿海滩涂、近海海域等测绘工作。持续开展极地测绘工作,提升服务极地考察活动能力。继续推进内陆水体水下地形测绘。加快开展地下管线测绘,构建地下管线信息系统。3、开展新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优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模型与结构,丰富数据内容,拓展社会、经济、人文、资源、环境等要素,建成综合性强、应用面广、标准化程度高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体系,形成全国基础测绘成果“一个库”。选择合适地区开展新型基础测绘试点。探索建立基于地理实体的成果采集和管理模式,逐步推动现有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向地理实体数据库的转型,实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成应用和联动更新。(二)开展地理国情常态化监测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监测成果。1、开展基础性和专题性监测对我国陆地国土范围的地形地貌、植被覆盖、水域、荒漠与 *** 地等自然地理要素以及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 *** 、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人文地理要素开展基础性监测。适时开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及国家级新区建设格局、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空间格局、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海岸带保护利用状况等专题性监测。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服务于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推进地理国情监测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点领域。2、形成常态化监测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对地观测技术手段,建立空天地多方位、立体化的地理国情监测 *** 。构建地理国情信息时空数据库,建立地理国情信息在线服务平台。开展统计分析、数据挖掘和开发应用,形成多样化的监测成果。完善地理国情监测的内容指标、技术规范、工艺流程,形成地理国情常态化监测能力。逐步完善地理国情监测组织实施、部门协作及信息发布等机制。推动各地将地理国情监测纳入年度计划和部门预算管理。(三)加强应急测绘建设1、建立应急测绘业务体系根据国家应急规划和应急体系建设要求,完善应急测绘体制机制,重点加强联动响应、资源统筹、数据服务以及日常运维等机制建设。按照上下协同、部门协作、军民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保障区域,明确保障职责,布局国家应急测绘业务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测绘标准。加强应急测绘业务机构以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增强国家和省级应急测绘专业力量。2、强化应急测绘综合保障加强国家航空应急测绘能力,建设12个国家航空应急测绘保障区,重点装备高性能无人机航空测绘应急系统。增强国家应急测绘现场勘测能力,建设3支国家应急测绘保障分队,重点装备多功能、集成化的地面采集与处理设备。提升国家应急测绘数据处理能力,重点加强数据快速处理、制图、存储和服务等系统建设。提高国家应急测绘资源共享能力,建成国家应急测绘资源数据共享 *** 及平台,丰富国家应急测绘基础底图数据库。各地针对当地特点和需求,开展区域性应急测绘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协作,实现军地、部门、区域应急测绘资源的高效共享和协同服务。(四)统筹航空航天遥感测绘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航空航天测绘遥感影像资料获取的统筹协调和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多种类、多分辨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对重点区域的及时覆盖,对陆地国土的全面覆盖,以及对境外区域的有序覆盖。1、加强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和管理实现优于2.5米分辨率卫星影像每年全面覆盖陆地国土一次。获取我国500万平方千米优于1米分辨率影像。加大城市地区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影像获取力度。推进机载激光雷达、倾斜摄影、航空重力等新技术生产应用。加强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的统筹规划,建立国家基础航空摄影定期分区更新机制、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分级分区获取机制。完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的保管、提供、使用制度以及资料信息定期发布制度。2、强化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用服务建立和完善系列测绘卫星应用系统,提升卫星测绘数据获取、处理、提供的业务能力。完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产品体系,加大立体测绘影像产品、专题应用产品及增值产品的开发力度。推进多传感器、多视角、多时相遥感影像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基于倾斜航空摄影测量、卫星立体测绘等技术,建设高识别度、高容量、高现势性的三维实景中国影像数据库及信息服务系统,形成常态化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产品生产和分发服务能力。探索建立测绘卫星用户委员会机制,理顺卫星用户与卫星运营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卫星测绘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五)推进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建立全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管理与在线服务一体化的生产技术支持体系。1、加快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强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的顶层设计,确定建设重点、细化建设内容、明确技术路线。加快形成全球多尺度地理信息数据快速采集与处理能力,逐步拓展全球地理信息资源的覆盖和更新范围。完成“一带一路”沿线及重点区域约4500万平方千米多分辨率数字正射影像、数字地表模型及地理名称等数据生产,开展中巴经济走廊、东盟非盟等重要区域的数字高程模型、核心矢量要素、多时相地表覆盖等数据生产。加快建立多分辨率、多时相的全球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多尺度、多类型、多样式的全球地理信息产品。2、强化全球地理信息服务应用依托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境外分布式数据中心,形成全球地理信息服务能力。强化与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的集成,完善边境地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形成高精度位置服务能力。构建国产卫星海外接收站及处理系统,提高全球卫星资源接收处理能力。制定全球地理信息数据产品、生产工艺及应用服务标准规范。构建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快速处理、高效管理、动态更新与实时服务的技术装备体系。四、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有效供给能力、基础设施装备保障能力、地理信息产业竞争能力、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和协调融合发展能力。(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构建以“五大业务”为支撑的公益 *** 体系,建立起保证基本公共需求和增强按需定制服务相协调的服务架构。1、加强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面向全社会对测绘地理信息的基本公共需求,深化供给侧改革,强化新型基础测绘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等普惠 *** 的有效供给。扩展基础测绘成果内容,发展以地理实体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公共产品。推出标准化的三维实景影像产品,拓宽应用领域、提高应用频次。加强服务流程信息化建设,简化成果提供审批程序,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开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的区域性地图产品、反映国家辉煌成就地图产品、国家大地图集、城市地图集等系列专题地图编制工作。2、拓宽公共服务的发展空间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的多样化需求,拓展定制化专题服务的领域。围绕区域协调发展、国土空间开发、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开展重要地理国情监测,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和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事项的落实。强化城市地下、水体水下应急测绘保障能力,做好基于地理空间的孕灾环境分析和监测服务。拓展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应用服务领域。在继续做好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基础上,健全数字城市维护更新和管理应用的长效机制,推进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试点示范应用,提升对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支撑能力。探索建立 *** 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强 *** 与企业在地理信息资源开发服务中的合作。3、提升 *** 化综合服务水平强化“天地图”公益 *** 的战略性地位。建设“天地图”国家数据中心、区域数据中心,融合集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国情信息时空数据库、国家应急测绘基础底图数据库等信息资源,整合 *** 部门权威信息和全球热点地区重要信息,加强地理信息大数据开放共享和深化应用。加强涉密版、政务版“天地图”的统筹建设,发挥其以地理信息聚合部门数据、促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基础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公众版“天地图”建设,惠及群众生产生活。推出覆盖全行业、一站式的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二)提升基础设施装备保障能力以加强重大技术装备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推动生产、服务技术体系的 *** 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改造,满足“五大业务”协同发展的迫切需要。1、加快装备现代化积极推动“资源三号”后续光学卫星和雷达卫星、重力卫星等的立项、研制和发射,逐步形成多源航天遥感数据获取体系。加快建设多分辨率、多传感器、全天候综合航空遥感体系,大力发展长航时航空遥感平台,促进无人飞机、轻型飞机、浮空器等新型平台和机载激光雷达、重力仪、倾斜摄影仪等新型传感器的推广应用,配套建设数据传输和通信指挥系统。加快推进地理信息地面获取技术装备的更新换代,提高水下、地下测量装备水平。加强数据规模化快速处理系统建设,提高多源海量数据综合处理的自动化、智能化和实时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和测绘仪器计量检测体系。探索建立卫星测绘应用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多元化投入机制。2、推进生产服务体系信息化加快生产流程的信息化改造,提升生产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整合核心技术、重大装备、资料数据等方面资源,建设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形成生产原始资料数据集中管理、分布式处理、生产质量统一监管和生产成果集中入库管理的信息化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布局。加强 *** 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外网资源,构建国家、省、市三级互联互通的测绘地理信息传输 *** 。3、增强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国家互联网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平台,形成由国家级互联网地图监管中心和省级互联网监管分节点组成、上下联动的监控 *** 。加 *** 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相关安全基础设施。加快开展 *** 基础设施核查分类,完成 *** 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大力推进行业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工作,加强关键 *** 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完善地理信息定密和新技术测绘成果公开使用政策,加强新型地理信息成果保密处理技术研究,促进地理信息安全使用。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地理信息安全维护的意识和能力。(三)提升地理信息产业竞争能力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1、发展地理信息产业重点领域大力发展测绘遥感数据服务,开展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数据的商业化获取和增值服务,建成较为完整的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获取、处理、服务产业链,培育3-5 家测绘遥感数据服务龙头企业。推动地理信息系统通用软件开发应用,推进高性能遥感数据处理软件以及行业领域应用软件的产品化和产业化,培育2-3家以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和集成为核心业务的龙头企业。引导和推进现代高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装备制造业的资源整合,紧密结合“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遥感技术装备和高端地面测绘装备生产制造企业。推进地理信息与导航定位融合服务类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产业链各环节均衡发展。支持面向中亚-西亚、俄蒙日朝韩、东盟的北斗产业化应用。加快推进地理信息与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的融合,支持发展以移动通信 *** 、互联网和车联网为支撑,融合实时交通信息、移动通信基站信息等的综合导航定位动态服务。积极发展测绘基准服务业。繁荣地图出版业,发展地图文化创意产业,形成地图文化产业集群。2、优化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环境适度放宽地理信息成果使用许可和增值开发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开展社会化应用和增值服务。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以及安全保密监管等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加快国产测绘遥感卫星数据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推进遥感数据的商业化应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继续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分类标准、产业单位名录库和统计指标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统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学会、协会在促进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利用产业基金、产业基地等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四)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水平,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提升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推动作用。1、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完善测绘地理信息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公示、成果转移转化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健全科学研究、信用评价、创新团队认定、科技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政策。优化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组织体系布局,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科研基地(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创新联盟、协同中心、创客或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参与制定科技规划、政策和标准,支持申报国家和地方人才计划、牵头实施国家科技项目。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中小型地理信息企业。支持野外观测台站、检校场、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等科研条件平台的建设与共享。加强地理信息技术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2、加强科技攻关和标准化以支撑重大工程和成果广泛应用为重点,统筹优势科技力量,着力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海洋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地下空间测绘等关键技术攻关。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移动互联网等高新技术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应用研究,支持对大地测量基准、位置智能感知、遥感机理、数据挖掘与地理信息 *** 安全等方面的原始创新。加快测绘地理信息新型智库建设,加强发展战略研究。构建新型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建立跨部门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协调机制。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程序,重点研制地理国情监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方面的标准,促进标准制定与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的相互转化,发挥标准的技术考核作用。加强科技标准宣传贯彻。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综合试点。3、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地理信息技术、装备、标准、服务“走出去”,积极接纳发达国家的地理信息产业外包业务,开拓非洲、南美、东南亚等新兴经济体市场,深度融入全球地理信息产业链、价值链。继续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深化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及人才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全球及区域性测绘科技合作计划和国际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制订,争取主导编制4项国际标准,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11)主导的30%以上国际标准。根据受援国意愿和我对外战略需要,研究推动向相关国家提供测绘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援助。(五)提升协调融合发展能力促进各地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协调发展。进一步打破军民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技术、标准和行业壁垒,加强军民测绘融合发展。鼓励各有关领域、行业根据需要加强测绘能力建设与数据资源共享,提升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协调融合发展水平。1、推进区域测绘协调发展围绕国家区域发展重大战略,推动形成西部、东北、中部、东南沿海和京津冀等五大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协调发展格局,支持建立五大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联盟。加大跨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统筹力度,通过建立跨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联席会议制度,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方面合作,促进地理信息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发达地区对相对落后地区进行帮扶,为贫困地区提供精准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加大对新疆、 *** 和四省藏区援助力度,在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强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支持。2、深化军民融合发展加强国家层面的宏观统筹与顶层设计,做好规划衔接和项目、需求对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军民力量整合、资源聚合、信息融合。推进国家空间基准、航天遥感测绘、海洋测绘以及高精度位置服务等重点领域的统筹共建,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北斗系统、地理信息、科技资源等方面的共享应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地理信息资料成果通报汇交和位置服务站网共享机制,以及应急保障、国防动员等方面平战结合机制,形成军民兼容的测绘技术标准体系。按照国家军民融合示范要求推进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试点示范工作,引导多种力量参与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形成富有特色的军民融合发展模式。鼓励地方立足实际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五、实施保障(一)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全力抓好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以及不动产测绘、地下管线测绘、海洋地理信息资源开发等方面职责职能的落实。(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健全地理信息安全、地理国情监测、地理信息共享应用、应急测绘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资质、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的挂钩政策。研究制定 *** 购买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和制度,推动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多元化。健全卫星测绘应用政策,推动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强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与国土资源等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有效提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力量和效能。(三)优化生产服务组织结构(略)(四)强化人才队伍支撑(略)(五)抓好规划组织实施(略)划重点丨测绘地理信息“十三五”规划说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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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管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水利、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测绘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 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第七条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我省测绘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第八条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更低测绘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测绘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承揽跨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测绘项目实行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的价格承包。

测绘项目承发包应当以国家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或者收费标准为定价依据。第十四条 经发包单位同意,测绘项目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合同订立可以参照国家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测绘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利用的已有测绘成果来源,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测绘质量监理制度。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结果。第十八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引导和鼓励地理信息的开发与利用。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为什么刚发测绘资质有效期2020年12月31日止?

这是因为之前的资质改革还未完成,目前还处在过渡期,且过渡期顺延了,所以所有资质有效期都是一样的,体现了“放管服”的理念,为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不会影响资质使用,注意关注自然资源部相关公告即可。

按照“到2020年,全面推行注册测绘师制度实施。”的总体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统筹推进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资质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制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更好地推进注册测绘师制度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完善注册测绘师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方面制度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精简注册测绘师考试、培训、注册、继续教育等环节的流程,优化服务方式,不断加强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注册测绘师制度与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机衔接,将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行为、职业操守考核情况,作为注册测绘师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与从业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密切挂钩,并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执业资格退出机制。

建立与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注册测绘师制度建立与实施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积极稳妥推进。要统筹协调注册测绘师制度“建”与“用”,积极推进注册测绘师制度与业务管理制度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注册测绘师制度的作用。要妥善处理好试点和推进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18修正)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以及军事测绘单位从事非军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负责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全省测绘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 *** 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更新周期,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更新。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以及房产测量活动实施测量技术规范的监督。第六条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外测绘项目应当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第八条 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 *** 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三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除外。第十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低于测绘成本价格发包。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不得转包。

经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同意的测绘项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经承担分包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项目登记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建立专题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区域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单位出具凭证,并在三十日内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第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或者合作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合资或者合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并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使用的测绘成果,应当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无偿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外,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第十七条 生产、存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地或者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提供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第十九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选用当时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有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能申请测绘资质。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工作科技含量高,一般应当由经过专门教育、技术训练的人员来完成,这是保证测绘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保证测量成果符合技术标准的前提条件。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仪器设备和设施是保证完成测绘任务的必备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不可能完成测绘任务。不同专业范围的测绘工作需要使用不同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如进行大地测量工作,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卫星定位系统接收机、水准仪、全站仪、重力仪、天文测量设备、基线测量设备等。

扩展资料:

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 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 “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其施测的测绘成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应采取的由管理、技术等各项保障措施构成的有机整体。

这里所说的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完整、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所制定的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归档、保管、复制、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设立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构建安全的保管场所和保管设备等。

同时,对于测绘单位的具体资质条件,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测绘单位除了具备法定条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资质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江苏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测绘资质退出机制,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测绘资质退出机制,提高测绘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保障服务水平,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和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测绘资质退出机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个人和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资质证书的发放,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测绘资质申请。

在测绘活动中直接从事技术设计、实地测量、制图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第七条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项目承包单位依法将测绘项目分包的,分包业务量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承发包的测绘项目可以实行监理制度。第八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的承揽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测绘资质退出机制

(一)建立与更新全省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更新1测绘资质退出机制:5000、1:10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域图;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域图;

(五)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第十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测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 ***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测绘可以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第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国家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市、县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为三至五年。

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