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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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目的测绘资质延期:完善城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制度测绘资质延期,保障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测绘资质延期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现实标准为准。

四、经济适用房定义:

4.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 *** 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五、 *** 作用:

5.1.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 *** 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测绘资质延期;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测绘资质延期;公 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申请经济适用房以家庭为单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七、监管方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八、相关条款释义:

8.1.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 *** 回购。 *** 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可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8.2.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8.3.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8.4.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8.4.1.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8.4.2.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8.4.3.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8.4.4.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8.5.特殊家庭定义:

8.5.1.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8.5.2.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8.5.3.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8.5.4.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8.6.配售户型规定:

8.6.1.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

8.6.2.三人户更大配售一套两居室;

8.6.3.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更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

8.6.4.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配售面积按2人计算。

九、受助对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9.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9.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 *** 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 *** 结合实际确定,报市 *** 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附表1:

9.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4.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申购、选房、出售程序:

10.1.1.申请:申请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10.1.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10.1.3.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 *** ,对其住房、

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10.1.4.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0.1.4.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10.1.4.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10.1.4.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10.1.4.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10.1.4.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10.1.4.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10.1.4.7.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0.1.4.8.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1.4.9.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0.1.4.10.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0.1.4.11.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0.2.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 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10.2.2.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0.3.1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10.4.1.公示: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 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10.5.1.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10.5.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10.6.申请相关规定:

10.6.1.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 *** 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10.6.2.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10.6.3.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

10.6.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10.6.5.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10.7.摇号配售:

10.7.1.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10.7.2.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10.7.3.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

10.7.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10.7.5.摇号结果公布后,摇中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明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选房排序单。 

10.7.1.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

10.8.产权界定: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0.9.出售规定:

10.9.1.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 *** 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10.9.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 *** 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 *** 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10.9.3.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 *** 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 *** 批准后实施。

10.9.4.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10.9.4.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0.9.4.2.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 户口本等材料。

10.9.4.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 后续的购房人。

10.9.4.4.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 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10.9.4.5.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 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0.9.5.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0.9.5.2.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 户口本等材料。

10.9.5.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 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10.9.5.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10.9.5.5.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10.10.经济适用房从拥有有限产权转换到商品房产权规定:

10.10.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10.10.2.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0.10.3.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10.10.4.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10.10.5.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十一、撤销规定:

11.1.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11.1.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11.1.2.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11.1.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11.1.4.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1.2.1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人民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 *** 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省 *** 规章:

1、《湖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153号)。

2、《湖北省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200号)。

3、《湖北省室内装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124号)。二、修改下列省 *** 规章:

1、《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29号)第十四条之一款修改为: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如因特殊原因调整生产计划的,可由省盐业主管部门作适当调整。

2、《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35号)第十七条修改为: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须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向该成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删除第二十四条之一款。

3、《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151号)第五条修改为:家电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与该行业相适应的技术服务素质。从业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取得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

 第二十四条 之一项修改为:(一)未取得《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或超等级范围从事家电维修的。

4、《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175号):删除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5、《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180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农产品基地农产品(包括饲料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经检测,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销毁、限制其用途。

6、《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250号)第九条修改为: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管理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

7、《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 *** 令第157号)第四条修改为: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

8、《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99号):删除第十条之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9、《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167号):删去第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0、《湖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 *** 令第199号)第十六条中“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出租之前,须向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删去第十七条中“《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删去第十八条中“《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删去第二十条第四项中“或不按规定申办《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

11、《湖北省社团管理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217号)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社会团体领导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12、《湖北省武术管理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 *** 令第253号)第二十四条之一款修改为:“武术学校、习武场所聘请外国武术专业技术人员或招收外籍学员,须按境外人员来我国就业或入学的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项)的顺序和条文(项)间的对应关系作相应调整。三、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工程资料的详细分类是什么?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 *** 50328-200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一立项文件

1项目建议书永久√

2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永久√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永久√

4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永久√

5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永久√

6专家建议文件永久√

7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材料长期√

二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1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永久√

2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永久√

3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长期√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永久√

5划拨建设用地文件永久√

6国有土地使用证永久√

三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永久永久√

2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 永久永久√

3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书)永久√

4地形测量和拔地测量成果报告永久永久√

5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永久长期√

6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长期长期

7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长期长期

8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长期长期√

9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河湖、教育、白蚁防治、卫生等)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永久√

10施工图及其说明长期长期

11设计计算书长期长期

12 *** 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永久长期√

四招投标文件

1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长期

2勘察设计承包合同长期长期√

3施工招投标文件长期

4施工承包合同长期长期√

5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 长期

6监理委托合同长期长期√

五开工审批文件

1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永久√

2建设项目列入年度的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永久√

3规划审批申报表及报送的文件和图纸永久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永久√

5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永久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永久√

7投资许可证、审计证明、缴纳绿化建设费等证明长期√

8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长期√

六财务文件

1工程投资估算材料 短期

2工程设计概算材料短期

3施工图预算材料短期

4施工预算 短期

七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1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长期√

2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长期长期√

3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长期长期√

监理文件

1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长期短期√

监理实施细则长期短期√

监理部总控制计划等长期短期

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长期长期√

3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长期长期√

4进度控制

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长期长期√

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长期长期√

5质量控制

不合格项目通知长期长期√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长期长期√

6造价控制 

预付款报审与支付短期

月付款报审与支付短期

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与签认长期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长期√

7分包资质

分包单位资质材料长期

供货单位资质材料长期

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长期

8

有关进度控制的监理通知长期长期

有关质量控制的监理通知 长期长期

有关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 长期长期

9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

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永久长期√

费用索赔报告及审批长期长期

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永久长期√

合同变更材料长期长期√

10监理工作总结

专题总结长期短期

月报总结 长期短期

工程竣工总结 长期长期√

质量评价意见报告长期长期√

施工文件

一建设安装工程

(一)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

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长期

技术交底长期长期

图纸会审记录长期长期长期√

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短期短期

施工日志短期短期

2施工现场准备

控制网设置资料长期长期√

工程定位测量资料 长期长期√

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长期长期√

施工安全措施短期短期

施工环保措施短期短期

3地基处理记录

地基钎探记录和钎探平面布点图永久长期√

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永久长期√

桩基施工记录永久长期√

试桩记录长期长期√

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设计会议会审记录永久长期长期√

设计变更记录 永久长期长期√

工程洽商记录永久长期长期√

5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试验汇总表长期√

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出厂证明文件长期√

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轻集料、焊条、沥青复试试验报告 长期√

预制构件(钢、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长期√

工程物质选样送审表短期

进场物质批次汇总表短期

工程物质进场报验表短期

6施工试验记录

土壤(素土、灰土)干密度试验报告长期√

土壤(素土、灰土)击实试验报告 长期√

砂浆配合比通知单长期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长期√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长期

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长期√

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长期√

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长期√

钢筋接头(焊接)试验报告长期√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长期

楼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长期

土壤、砂浆、混凝土、钢筋连接、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汇总表长期√

7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基础和主体结构钢筋工程长期长期√

钢结构工程长期长期√

防水工程长期长期√

高程控制长期长期

8施工记录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永久长期√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短期

冬施混凝土搅拌测温记录 短期

冬施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 短期

烟道、垃圾道检查记录短期

沉降观测记录长期√

结构吊装记录长期

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长期√

工程峻工测量长期长期√

新型建筑材料长期长期√

施工新技术长期长期√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永久√

10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长期长期长期

分面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长期长期长期

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永久长期长期√

幕墙工程验收记录永久长期长期√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永久长期长期√

(二)电气、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建筑智能化、电梯工程

1一般施工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长期长期

技术交底短期

施工日志短期

2图纸变更记录

图纸会审永久长期√

设计变更永久长期√

工程洽商永久长期√

3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

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长期长期√

设备装箱单、商检证明和说明书、开箱报告长期

设备安装记录长期√

设备试运行记录长期√

设备明细表长期长期√

4预检记录短期

5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长期长期

6施工试验记录

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有线电视末端等测试记录长期√

楼宇自控、监视、安装、视听、 *** 等系统调试记录长期√

变配电设备安装、检查、通电、满负荷测试记录长期√

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管道强度、严密性、灌水、通风、吹洗、漏风、试压、通球、阀门等试验记录长期√

电梯照明、动力、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长期√

电梯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空载、半载、满载、超载试运行记录;平衡、运速、噪声调整试验报告长期√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永久长期√

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长期长期长期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长期长期长期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验收记录永久长期长期√

(三)室外工程

1室外安装(给水、雨水、污水、热力、燃气、电讯、电力、照明、电视、消防等)施工文件 长期√

2室钋建筑环境(建筑小品、水景、道路、园林绿化等)施工文件长期√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施工技术准备

1施工组织设计短期短期

2技术交底长期长期

3图纸会记录 长期长期√

4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短期短期

(二)施工现场准备

1工程定位测量资料长期长期√

2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记录长期长期√

3导线点、水准点测量复核记录长期长期√

4工程轴线、定位桩、高程测量复核记录长期长期√

5施工安全措施短期短期

6施工环保措施短期短期

(三)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设计变更通知单长期长期√

2洽商记录长期长期√

(四)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1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 、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试验汇总表长期√

2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 、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及现场复试报告长期√

3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试验汇总表长期√

4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现场复试报告 长期√

5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试验汇总表长期√

6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出厂合格证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长期√

7厂站工程的成套设备、预应力混凝土张拉设备、各类地下管线井室设施、产品等汇总表长期√

8厂站工程的成套设备、预应力混凝土张拉设备、各类地下管线井室设施、产品等出厂合格证书及安装使用说明长期√

9设备开箱报告 短期

(五)施工试验记录

1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钢筋(材)焊连接、填土、路基强度试验等汇总表长期

2道路压实度、强度试验记录

回填土、路床压实试验及土质的更大干密度和更佳含水量试验报告长期√

石灰类、水泥类、二灰类无机混合料基层的标准击实试验报告长期√

道路基层混合料强度试验记录长期√

道路面层压实度试验记录长期√

3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记录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短期

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长期√

混凝土试块抗渗、抗冻试验报告长期√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长期√

4砂浆试块强度试验记录

砂浆配合比通知单短期

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长期√

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长期√

5钢筋(材)焊、连接试验报告长期√

6钢管、钢结构安装及焊缝处理外观质量检查记录长期

7桩基础试(检)验报告长期√

8工程物质选样送审记录短期

9进场物质批次汇总记录 短期

10工程物质进场报验记录短期

(六)施工记录

1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地基纤探记录及钎探位置图长期长期√

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长期长期√

地基处理记录及示意图长期长期√

2桩基施工记录

桩基位置平面示意图长期长期√

打桩记录长期长期√

钻孔桩钻进记录及成孔质量检查记录长期长期√

钻孔(挖孔)桩混凝土浇灌记录长期长期√

3构件设备安装和调试记录

钢筋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钢结构等吊装记录长期长期

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长期长期√

4预应力张拉记录

预应力张拉记录表长期√

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记录长期√

孔位示意图长期√

5沉井工程下沉观测记录长期√

6混凝土浇灌记录长期

7管道、箱涵等工程项目推进记录长期√

8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长期√

9施工测温记录长期

10预制安装水池壁板缠绕钢丝应力测定记录长期√

(七)预检记录

1模板预检记录短期

2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预检记录短期

3设备安装位置检查记录短期

4管道安装检查记录短期

5补偿器冷拉及安装情况记录短期

6支(吊)架位置、各部位连接方式等检查记录短期

7供水、供热、供气管道吹(冲)洗记录短期

8保温、防腐、油漆等施工检查记录短期

(八)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长期长期√

(九)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

1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长期长期

2部位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长期长期

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长期长期√

(十)功能性试验记录

1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记录长期√

2桥梁工程的动、静载试验记录长期√

3无压力管道的严密性试验记录长期√

4压力管道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通球试验等记录长期√

5水池满水试验长期√

6消化池气密性试验长期√

7电气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长期√

8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长期√

9供热管网、燃气管网等管网试运行记录长期√

10燃气储罐总体试验记录长期√

11电讯、宽带网等试运行记录 长期√

(十一)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

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永久长期√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永久长期√

(十二)竣工测量资料

1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测量记录及测量示意图永久长期√

2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记录永久长期√

竣工图

一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图

(一)综合竣工图

1综合图√

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建筑、建筑小品、水景、照明、道路、绿化等)永久长期√

竖向布置图永久长期√

室外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网综合图永久长期√

电气(包括电力、电讯、电视系统等)综合图永久长期√

设计总说明书永久长期√

2室外专业图长期

室外给水永久长期√

室外雨水永久长期√

室外污水永久长期√

室外热力永久长期√

室外燃气永久长期√

室外电讯永久长期√

室外电力永久长期√

室外电视 永久长期√

室外建筑小品永久长期√

室外消防永久长期√

室外照明永久长期√

室外水景永久长期√

室外道路永久长期√

室外绿化永久长期√

(二)专业竣工图

1建筑竣工图永久长期√

2结构竣工图永久长期√

3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永久长期√

4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竣工图永久长期√

5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图永久长期√

6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永久长期√

7燃气工程竣工图永久长期√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图

1道路工程永久长期√

2桥梁工程永久长期√

3广场工程永久长期√

4隧道工程永久长期√

5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交通工程永久长期√

6地下铁道等轨道交通工程永久长期√

7地下人防工程永久长期√

8水利防灾工程永久长期√

9排水工程永久长期√

10供水、供热、供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工程永久长期√

11高压架空输电线工程永久长期√

12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永久长期√

13场、厂 、站工程永久长期√

竣工验收文件 

一工程竣工总结 

1工程概况表永久√

2工程竣工总结永久√

二竣工验收记录

(一)建筑安装工程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永久长期√

2竣工验收证明书永久长期√

3竣工验收报告 永久长期√

4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永久√

5工程质量保修书永久长期√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报验单永久长期√

2竣工验收证明书永久长期√

3竣工验收报告永久长期√

4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永久长期√

5工程质量保修书永久长期√

三财务文件

1决算文件永久√

2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财产明细表永久长期√

四声像、缩微、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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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三证的区别是什么?

用途、作用不同测绘资质延期,法律依据不同。

用途作用方面: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交通、规划、用地、村建、环保、安全、城建、城管、市政、住建等部门的许可测绘资质延期,个人执行建设活动,在接受执法检查时的施工依据。没有此证的拟建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房,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建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或征用、划拨土地前,是城乡交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拟建项目的申请位置和范围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法定凭证,是拟建单位使用建设用地的法律凭证。

没有此证的用地责任人或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法律依据方面: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3、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测绘资质延期;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扩展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中心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

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项目立项

2、规划选址。

3、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5、环境影响评价。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8、供应建设用地。

9、办理土地登记。

三、施工许可证:

按照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

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 *** 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百度百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百度百科---施工许可证

*** 资质对法人有什么要求?

办理建筑资质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没有限制要求测绘资质延期,只要您这边符合建筑资质申请条件就可以了测绘资质延期,但是在后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候测绘资质延期,需要法定代表人具有安全员A证,未取得安全员A证是不能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办理建筑资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测绘资质延期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若地址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需要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所申请建筑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