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矿山需要哪些手续

需要获得采矿权限,并办理相关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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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

必须具备的条件:

(1)开采范围与其开采能力、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

(2)对拟开采的矿产资源实施合理的开采方案;

(3)保障安全生产的能力;

(4)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能力;

(5)承担与开采矿产资源直接相关的其他连带责任能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这表明取得采矿权应当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来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矿权只是一种行政特许权而非民事权利。

矿产资源因其不可再生性及对国计民生的不可或缺性,国家应当运用行政之力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体现在对采矿权人的资质、开采顺序、 *** 和选矿工艺等条件做出强制性规定,并通过审批等行政程序授意申请人采矿权,这是一种必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采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淇县国土资源局

淇县北靠鹤壁,南接新乡,地处豫北城区中心位置,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7国道、石武铁路客运专线、南水北调路线工程穿城而过。“肘山腋水,地形爽垲”是淇县地形的特点。西部为山丘地区,占全县面积的三分之二,东部为平原泊洼区。县域面积567平方公里,人口25.8万,耕地35万亩。辖一乡四镇四个街道办事处,即黄洞乡,高村、北阳、西岗、庙口四镇和朝歌、桥盟、魏都、灵山四个街道办事处。

郭广东 局党组书记、局长

牛彦斌 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海珍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豫进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马学周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俊清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程广营 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岳崇杰 副主任科员

孙荣明 副主任科员

郭广东简历:淇县桥盟乡古烟村人,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 *** 党员。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1991年9月,在县物价局工作,任办公室主任;1991年9月~2001年12月,在县 *** 办公室工作,任 *** 办副主任;2001年12月至今,任淇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淇县国土资源局于2001年12月由原土地管理局与地质矿产局合并组成,共有干部职工112人。内设机构有办公室、行政服务股、法规监察股、规划科技股、地籍管理股、矿产管理股、土地利用股、法制 *** 股、测绘管理股等9个行政股室和监察大队、测绘队、估价事务所、地产交易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整理中心6个事业队,所以及朝歌、桥盟、北阳、西岗、高村、庙口、黄洞、铁西8个国土资源所。

【土地资源】截至2010年底,全县土地总面积851142.5亩,其中,农用地481287.5亩,建设用地94302.4亩,未利用地275552.6亩。

【耕地保护】2010年,建立了 *** 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把耕地保护目标纳入了 *** 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年初县 *** 向乡、镇 *** 下达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乡镇长是本辖区执行土地管理工作的之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年中由县委、县 *** 督查室和县国土局定期对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年底严格考核奖惩。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耕地保护目标没有完成的乡镇,取消评先资格,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报的,坚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010年,淇县耕地保有量稳定在23158公顷,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18685公顷。

【用地保障】2010年,共上报省、市建设用地23个批次,总面积8647.78亩,其中省、市 *** 审批14个批次,面积4883.16亩。通过加大保障发展力度,为华晨汽车改装项目、鹤淇大道、万家欢乐服装、方舟瓷业、天天创业园、县医院、廉租房二期等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合法用地保障,有力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特别是鹤淇产业集聚区的发展。稳步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建设,共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2宗,面积1914亩,总成交价款32200万元;协议出让土地11宗,面积248亩,出让价款3635万元;共办理土地交易117宗,总面积为63.6亩;为企业融资办理土地抵押评估、登记手续20宗,总面积1446.7亩,显化土地资产26216万元。

【规划修编】根据《淇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各项规划指标,完成了桥盟、庙口、黄洞、高村、西岗、朝歌、北阳等7个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2月26日,鹤壁市人民 *** 以鹤政文〔2010〕16号对7个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批复,为合理布局全县建设用地指标和鹤淇产业集聚区的发展提供了合法的基础性保障。

【第二次土地调查】2010年,扎实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完成了统一时点更新调查中国家核查出的176个疑问图斑和48个非疑问图斑的实地核查以及数据库的修改上报;完成了统一时点更新调查数据库与基本农田数据库的衔接、修改和上报;进行了鹤壁市内部以及淇县与周边县区权属边界的初步对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市局。34平方公里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顺利通过了省厅和市局预检。

【土地开发整理】淇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的国家投资2556万元、总规模998.05公顷的淇县庙口乡土地整理项目于2010年1月份一次性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验收。该项目完成后共新增耕地135.14公顷,新增耕地率13.54%,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了项目区群众的一致好评。2010年7月份又上报了朝歌镇石桥村和北阳镇高楼新庄村两个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项目,项目资金1237.05万元,继8月份被市国土资源局批复立项后,12月份经省国土资源厅正式批复。

【矿产资源概况】淇县地处豫北太行山东麓,总面积567.43平方公里,蕴藏有优质无烟煤以及金属、非金属矿产等十余种矿产资源,但除石灰岩、白云岩、石英砂岩、片麻岩,其他矿种储量较小,有些甚至没有开采价值。无烟煤属优质无烟煤,资源储量约有2000余万吨,目前未开采。其他非金属矿种主要分布于西部山区,位置比较分散,矿种有石灰岩、白云岩、石英砂岩、脉石英、钾长石、花岗岩、木鱼石、石膏、玄武岩、重晶石、耐火粘土、方解石、建筑沙等。金属矿产主要有铁、镁、铜、铅、锰等,但储量很小,或品位较低,工业利用价值较小,开采意义不大。

【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2010年,按照省、市资源整合文件精神,淇县国土资源局编制了《淇县非煤矿产资源重点矿区整合方案》,重点划定了12个矿区,重点矿区的整合协议全部签订,外业测绘和划界工作全部完成,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之一阶段工作全部完成。整合后,非煤矿山数量由57家缩减为35家,缩减率达38.59%。

【地质灾害防治】2010年,以“十有县”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深化了地质灾害防灾机制和体制建设,出台了《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一步完善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机制;对灾害隐患区各户发放明白卡200余份,在庙口乡、黄洞乡路边的崩塌区加立了警示标志牌,在重要处喷刷了警示标语;实施紧急避险2次,保护了20余名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桥盟赵庄赵长海荣获了“全国群测群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测绘管理】2010年4月,经淇县编办批准,正式成立了测绘管理股,理顺了测绘管理体制。深入开展了“三无”地图清查工作,对全县境内所有测量标志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发现有损坏的及时予以修复。认真做好测绘资质的年检,加强测绘资质监管,确保了淇县测绘市场管理的规范有序。

【“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了“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明确单位一把手是廉政风险点排查与自查自纠工作之一责任人,根据“自已查、相互议、股室查、班子定”的程序,采取自己给自己找、下级给上级找、上级给下级找、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相互找等 *** ,认真查找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建立台账。在风险点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中,该局要求全局每一位干部职工必须手写填报表格,并经分管业务口领导审核把关签字后,报局办公室汇总,确保了排查和自查的实际效果,为预防出现廉政问题及下步专项行动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强巡回检查工作,对国土资源违法苗头做到了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共发现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16宗, *** 违法占地建筑7宗,立案处理率达到了100%,结案率达到了99%,有效打击了土地违法行为。扎实开展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的迎检工作,按照2009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情况进行逐宗核查落实,登记造册,对发现的9宗未报即用违法占地和3宗实地伪变化图斑认真进行了整改,顺利通过了省厅的检查验收。

加大对各类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零星非法采矿点5个,进一步规范了矿业开采秩序,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率达到了100%。

【 *** 工作】2010年,认真落实省、市、县 *** 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和领导包案、轮流接访、责任追究等 *** 工作制度,局长与各国土所、局内各股室签订了 *** 目标责任书,切实把 *** 稳定工作落到实处。全年共受理 *** 案件46起,其中,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3起、42人次,全部协调处理;办理县 *** 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案件23起,其中21起结案上报,县以上交办案件按期办结率达到了100%,有效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

执行三个非金属矿勘查规范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李俊 熊军 叶志远

作者简介:李俊,中国中材集团公司科技部部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矿产储量评估师。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国标发布以后,随着《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高岭土、膨润土、耐火粘土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 0206—2002)、《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3—2002)及《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 0207—2002)等新规范标准的实施,为非金属矿的地质勘查工作,评审非金属矿各阶段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根据笔者多年参加勘查报告、核实报告资源储量的评审,就新规范标准的内容,介绍新的要求和新规定,并对一些情况与同行探讨,不妥之处望斧正。

1 非金属矿地质勘查报告与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目前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各类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的正文前加附400字左右的文字摘要。需要进行储量登记,应附一式五份储量登记表。如在已登记统计的资源储量基础上编制各类报告,要说明与原地质报告、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变化、继承、消长关系,列出各类资源储量变化关系、结果和变化原因,还要附变化关系图及拐点坐标,登记表(附电子文件)。

1.1 各类报告编制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如编制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应具有矿产勘查资质或矿山地质测量资质;编制(预)可行性研究必须由具有可行性研究资格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勘查单位还要具有化验、测量、施工等资质。

1.2 报告必须具备的矿权设置

报告中要注明由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颁发的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所划定的范围,编号、有效日期、拐点坐标(直角坐标)、矿权面积、采矿标高等。评审报告中经常发现矿权设置问题很多,有的有效日期已过,采矿标高与矿体标高不一致,矿证上的矿种与评审报告矿种不同等,这些问题往往影响报告评审时间。

1.3 报告备案必须具备的文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矿权人承诺书;采矿、勘查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采矿、勘查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叠合图;本报告与最近一次审批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报告编制单位勘查资格证;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表及资源储量变化对比表。以上文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章、矿权单位印章,一式两份。上述的法律文件是评审报告必不可少的,报告委托人对此重视不够,是报告评审中常见的问题,有时为一个图、一个印章延误评审报告备案。

1.4 报告编制要求

地质勘查报告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旗或矿田)××矿区(矿段)××矿(指矿种名称)××(勘查阶段名称)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名称统一为××省(市、自治区)××县(市、自治县)××矿区(矿床)××矿(指矿种名称)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送评审报告名称不统一,勘查报告名称不应加地质,核实报告不应加矿业权人名称,封面名称下部应是矿权人,评审报告名称按统一格式命名。

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纲按《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执行。对勘查工作区的工作程度和之一性资料的质量进行野外检查验收后才能进行报告编写。各类勘查报告应重点阐明矿业权设置(拐点号、地理坐标、面积及有效期),矿产地质条件、矿石质量特征、开采技术条件、勘查工程布置、勘查工作质量、勘查程度、估算资源量可靠性。送评审的报告应该重点突出,普查报告着重对普查区内含矿性的整体评价,对区域地质资料全面收集,是面上的评价。而详查、勘探的重点是解决矿床、矿体或矿山开采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提纲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26号文。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应重点阐明目的任务,矿业权设置(拐点号、地理坐标、面积及有效期),开采情况,矿体特征,开采技术条件的等资料以及存在问题和预防治理建议,资源储量估算和资源储量变化因素,采空区实测资料估算,资源利用、探采对比,可行性研究程度及经济性质等。有一些评审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引用以往的勘查成果过多,开采后的新资料较少。

2 无对应矿种规范的非金属矿勘查

非金属矿勘查涉及矿种最多,勘查评价指标复杂。国际上已发现可利用的非金属矿物和岩石已达250多种,目前我国已经开发利用的建材、非金属矿种有130种之多,而且矿种还在不断增加,如我国近年来又陆续发现霞石正长岩、绢云母、辉沸石、水镁石、坡缕石、累托石等非金属矿,因此大多数非金属矿无对应勘查规范。同时,非金属矿主要是利用其物理化学特性,同一非金属矿又有多种用途,并且有时又互相代用,非金属矿的用途也在不断拓宽,经常有变化,这就给非金属矿床勘查评价带来了难度,往往需要针对该矿种利用的物化性能特点,研究确定一些特殊的勘查评价 *** 。如:石膏(硬石膏)、滑石、硅灰石等矿产采用物相法计算矿物质量分数;膨润土矿产蒙脱石质量分数的确定;沸石矿产沸石类型和沸石质量分数的确定;珍珠岩类矿产基本样膨胀倍数的确定;饰面石材矿产荒料率的计算、基本样品的采取和鉴定;石棉矿产含棉率样品的加工试验;高速铁路专用集料矿产指标的测试 *** ;天然轻集料试验 *** 等。所以,无对应规范的非金属矿勘查要根据该矿种的特点,按《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要求,参考相近的矿种进行勘查评价。

3 如何使用矿床工业指标

对于非金属矿地质勘查各阶段要采用规范中一般工业指标估算内蕴经济资源量和预测的资源量。根据矿床的本身特点需要对一般工业指标调整和补充的工业指标,应由有资质的工业设计部门进行论证后提出论证报告和批准的工业指标。

一些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往往沿用原报告的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应该对原报告工业指标与一般工业指标比较,如符合一般工业指标的,可以采用。如高于一般工业指标的,应估算两者之间的资源量,分别用原报告的工业指标和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储量,两种估算结果之间的资源储量采用资源量表示。

为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在制定具体矿床的工业指标时,鼓励采用低于新规范标准中提出的一般工业指标。同时,应当考虑该非金属矿床矿种的特点和用途制定合理的工业指标。如:

水泥生产需要石灰质、粘土质、硅质等多种原料配合加工制成,工业指标的确定要考虑原料之间的相互影响。如石灰质原料中碱含量较低时,粘土质原料中碱则可适当放宽,反之粘土质原料中的碱则应提高要求。水泥原料质量指标是针对地质品位而言的,一般考虑了开采贫化的问题,各原料之间相互制约,考虑原则是以满足水泥熟料的生产要求为准。例如:CaO含量大于48%的石灰质原料可以搭配一些CaO含量低的石灰质原料;钾、钠高的石灰质原料可搭配一些钾、钠低的粘土质原料。对同一矿区原料的搭配要考虑开采搭配的可能。

高岭土的工业指标主要是针对日用陶瓷和建筑卫生陶瓷拟定的,砂质高岭土原矿能直接被利用作为陶瓷原料的,可采用原矿指标;对需要水洗选矿者应采取淘洗精矿指标,淘洗筛目原则上要求为325目,当略粗筛目(如250目)能满足生产需要时也可以采用;采用软质高岭土、砂质高岭土原矿作指标的矿床,要求选取适量代表性样品,测定325目或略粗筛目的淘洗率,并对淘洗精矿作化学分析(项目与原矿相同),了解淘洗精矿质量。

对饰面石材花岗石矿床,要进行放射性测量,其余岩浆岩发育矿床,一般也要作放射性检查,发现异常进行进一步工作,执行建材行业标准《建材筑料放射性核素 *** 》(GB 6566—2001)。

4 有关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国标中对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了三大类16种类型,每一种都有准确的描述,要准确的使用。不能人为地增加、减少定语,更不能把某一类型简单的等同于过去的那个“储量”级别。在一些勘查报告中经常出现如“333级”,这不仅仅是用词的不当,更重要的是内涵的不同。要用某个类型的代号可以写数字加资源量或储量,或者要把全称写出来,例如写成“333资源量”或者“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

地质勘查各阶段非金属矿产采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内蕴经济资源量和预测资源量。预测阶段提交334预测资源量,普查阶段提交333资源量和部分334预测资源量;详查、勘探阶段一般不应有334预测资源量。要注意资源储量类别不得超越勘查程度圈定。

333资源量是经过露头检查、地质填图、物化探工作及数量有限的取样工程的控制等普查工作,依据一般工业指标估算的矿产资源量。实际评审中333资源量比资源储量分类和勘查总则工作程度要求高。

目前的储量备案要求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证范围内的一般工业指标与高于一般工业指标之间的资源储量、各类矿柱、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和暂难利用的部分都列入内蕴经济资源量。

对一些机制砂建筑用砂、宕碴、碎石、粘土等,只需做简单的地质工作即可供开发利用的地表矿产,可以不分勘查阶段,提供矿山建设、符合开采要求的地质资料,通过类比,开发具有经济意义的,应探求基础储量。

未经可行性研究的矿山,但有矿山设计、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正在建设和生产的矿山,属于经济可行项目,其内蕴经济资源量列为基础储量。生产矿山必须有实际回采率指标才能估算储量。

5 地质勘查阶段及遵循的原则

非金属矿各阶段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了四个勘查阶段即: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明确普查是通过对矿化潜力较大地区进行数量有限的各项野外工作,提出是否有进一步详查的价值,为投资者(业主)提供资源信息,着重对普查区内矿产含矿性的整体评价。对普查区内的矿(化)点,运用数量有限的取样工程进行稀疏控制是为了解剖麻雀,并据此评价面上整体的含矿性,为矿业市场提供资源信息,供投资者(业主)投标。由于普查工作重在找矿及面上的整体评价。普查以相应的地质填图为基础,其成果达到了大致查明地质、构造、岩浆岩的特征。详查、勘探时的重点是解决矿床、矿体或矿山开采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详查、勘探时是依据新资料,不断地充实、完善而要求达到基本、详细查明矿区地质、构造、岩浆岩等。

地质勘查是一项十分严谨的科学工作,地质勘查阶段的划分要求勘查工作遵循其固有的规律,不能逾越勘查阶段。在市场经济中,投资者(业主)为了追求利润的更大化,往往要求地质勘查工作在很短时限内完成。作为勘查者,不能因为时间紧迫,而跨越勘查阶段。地勘工作的阶段性,是我国资源勘查工作者几十年的经验总结,也是地质勘查固有规律。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才能从已知到未知、从片面到全面、从一斑见全貌。

在地勘报告资源储量评审中,存在一定数量的报告提交单位没有遵循这一规律,以至于重复工作,浪费了许多工作量。而往往造成部分矿段控制程度不足,最终勘查成果与设计预期相距甚远。更有甚者,经过详查、勘探阶段否定建设矿山的可能,给投资者(业主)造成了巨大损失。

此外,由于新规范中对普查工作要求与旧的普查概念有所区别,在执行新规范标准过程中,往往因旧的普查概念惯性,过密的布置工作量,把地质工作的重点集中在点上而不是面上,忽视了地质、构造、岩浆岩等基本地质特征的研究。造成资金浪费,而且还没有达到普查地质工作的目的。

6 关于勘查类型、工程间距和工程布置

非金属矿规范附录中列出了每种矿种的勘查类型和工程间距。之所以作为资料性附录,是有其实际意义的,即不是规范强制性的内容,只作为参考。在实际的矿产资源勘查中,几乎所有勘查报告中都是:“依据规范划为某类型,相应的工程间距理所当然的就是多少”。矿产资源是自然界的产物,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就用某一个固定的工程间距来套。应该的做法是:根据新规范中给出的勘查类型和工程间距,依照矿床的实际,合理地确定工程间距和工程量,应依照最小的费用得到更优的成果为原则。在确定不同资源量、储量使用的工程间距,依据要充分,不能笼统,要有足够的说服力。最终使用的工程间距也可能比附录中给出的工程间距大,也可能小于,要依照具体的矿床而定。

在建材、非金属矿勘查工作布置中,新规范只是提供了一种可遵循的 *** 和手段,在实际工作中要依据涉及的矿种及矿区具体情况,充分发挥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如勘探线的布置可灵活采用平行不等距、不平行、放射状等结合的 *** ,以期全面控制矿体,钻孔布置可采用斜、水平或任意角度达到更佳控制矿层的目的,通过创造性的工作,达到更加合理地布置勘查工程,节省工作量,提高成果质量。

7 新规范标准对质量的要求更加严格

新规范对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要求更加严格。这体现在预查、普查阶段侧重点在对地层、构造、岩浆岩等基本地质特征的研究,而在详查、勘探阶段侧重对矿体本身的研究。所以对质量的要求也随之严格。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重视和尊重投资方(业主)的要求。

从多年来所审查的一大部分地质勘查报告中发现,地勘工作质量存在严重下滑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基础工作不扎实、野外工程质量差;野外地质点密度不符合相应比例尺的要求,野外记录点内容简单不全;样品的采集,没有执行采样规定,样品质量不足,没有在新鲜基岩面采取;钻孔岩心全岩取样,副样无从查起。更有甚者野外岩心造假,无中生有在“图纸上打钻”;室内资料整理粗糙、简单,应该进行的综合研究没有进行。虽然采用计算机技术绘制图件和估算资源储量,但资源储量估算中计算也存在较多错误,原始图件的误差造成更大欺骗性,图件的整饰随心所欲。

8 关于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分为概略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概略研究由地质勘查单位承担,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由具有可行性研究资格的单位或机构完成。

概略研究是指对矿产勘查开发项目经济意义的概略评价,建设项目是否有投资机会的研究。评审的地质勘查报告一般都具备这一章节,但有些报告的内容和深度研究不够,对矿产地勘查、开发的可行性、矿产开发的经济效益评价内容和收集的资料不全,过于简单,要求按地质勘查报告概略研究基本要求编写。普查、详查、勘探地质勘查报告要有概略经济评价的内容。如详查、勘探工作依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经济评价内容。

预可行性研究是对大、中型矿床总体开发合理布局进行的初步经济评价,为下一步进行勘探及推荐建设项目和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依据。而可行性评价为矿业投资人决策、编制和下达设计任务书、确定工程建设计划书等提供依据。(预)可行性研究是在通过的详查、勘探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些(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了求取基础储量,委托的单位或机构专业不对口,非金属矿找金属矿单位或机构,编制的内容也不符合要求,造成多方面修改,甚至重编。

对于小型非金属矿矿山,机制砂建筑用砂、宕碴、碎石、粘土等建筑材料矿产,可以采取类比的 *** ,评价其经济可行性。

9 使用新标准规范中的术语和统一计量单位

很多单位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不重视也不习惯运用新标准规范中的术语,如小体积质量,多数报告仍沿用传统的名称“小体重”,从2007年起全面执行新标准规范的术语,新规范在用词上采用了国际单位制,编制报告时,相应的一些用词要统一到新标准规范上来。例如:体重——体积质量;重量——质量;含量——质量分数;比重——密度;100目——0.074mm。

较多的编制报告存在计量单位不统一的问题,整个报告的计量单位混用,一份报告要统一计量单位,这是提高报告质量的一个方面,建议报告采用国际计量单位,如米——m;平方米——m2;公里——km;平方公里——km2等。

10 采用新技术、新 ***

为提高勘查工作及其成果质量,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新规范鼓励采用物化遥、钻探、测量、测试等先进技术、 *** 。资料综合整理、资源/储量计算等采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制图等。目前,非金属矿产的勘查技术、 *** 落后于其他两大类矿产的勘查,但非金属矿勘查中已探索下述 *** 、技术:

电法在石墨勘查中的应用、电法及深穿透地球化学法在石膏勘查中的应用、无线电波透视在岩溶探测中的应用、遥感在石材勘查中的应用等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野外地质数据采集系统的使用,实现了野外原始资料的数字化采集,并利用先进的数据继承技术使野外数据与后期的综合整理紧密连接,方便了地质图的编制和各种专题数据库的建立,加速了地质数据资料共享和服务的进程,提高了野外地质工作的效率和精度。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在化学分析样品处理、矿体的圈定、资源储量估算、自动制图(平面、剖面、钻孔等)等方面均有了比较大的进展。

11 建议

(1)各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新标准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2)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照新标准规范要求重新制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交的地勘成果质量。

(3)从事地勘工作的各类技术人员要认真领会规范的内涵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执行。

(4)各类资源储量评审组织和资源储量评估师要有责任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评审储量的真实性,确保对国家、业主负责,维护好中介组织的信誉。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 。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地方人民 *** 财政(包括使用地方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下同)出资勘查或者合作勘查的,合同约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地方人民 *** 财政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和地方人民 *** 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勘查许可证的申报、审批、核发和变更、注销登记,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探矿权人不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查。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法定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可申请延续登记2次,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和勘查项目进行勘查,并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大中型勘查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小型勘查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复。未经审批的勘查报告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填报矿产储量登记统计资料。矿床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是,开采矿产资源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者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本工程建设的;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用于公益性建设的;

(三)个人为生活自用在规定范围内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

(四)采挖用于抢险救灾的砂、石、粘土的。

第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除国家规划矿区外,对自治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自治区规划矿区方案,并提请自治区人民 *** 批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 *** 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五)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之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本条之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矿产储量规模的小型、小矿和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划分标准,由自治区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矿山建设规模应当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或者地质资料,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认为申请的矿区范围需要实测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地勘测。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

法律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手续可以从简。

第二十四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申请时间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地方人民 *** 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 *** 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依法取得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 *** 。有关县级人民 *** 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窿(井)口或者采场张挂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 *** 的采矿权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变更前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 *** 采矿权的。

变更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一)开采大中型规模矿产资源,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

(二)开采小型规模、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在1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1年的。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不得随意丢弃矿产资源。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 *** 开采矿产资源。

第三十二条 收购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出售的矿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要求出售者出示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 *** 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 ***

第三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更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 *** 他人。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 *** 他人采矿。

第三十四条 *** 地方人民 *** 财政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缴纳经评估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

第三十五条 *** 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 *** 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探矿权人的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和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费以及其他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财务决算报表和勘查成果资料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违法的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 *** 询问笔录,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二)进入违法勘查、开采的现场进行勘测;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留违法开采的矿产品。

第三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采取查封、扣留措施时,必须出具查封、扣留凭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查封、扣留者一份。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查封、扣留的矿产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从查封、扣留矿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解除查封、扣留。

第三十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妥善处理生产中的废水、废渣和废矿,对有害物质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地质环境破坏、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

第四十条 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 ***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 *** 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不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擅自收购和销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 *** 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地质环境破坏、资源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按规定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