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质量的原则。

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管线使用地下空间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法规、规章的要求。第五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发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给水、排水等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或者单独建设的水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负责给水、排水地下管线等水务设施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第六条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市、区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管线事故引起的相关应急抢险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调查了解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在覆土前完成测绘工作,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向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竣工测绘成果、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设计变更和竣工测绘的监理记录。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与地下管线工程有关的义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含受委托管理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单位,下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护计划,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并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和完好、正位并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避免发生地面坍塌、管道爆裂等事故。

地下管线测绘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管线测绘资质,对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提高地下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和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治理地下管线引起的地面坍塌、爆炸等事故。

鼓励采用共同沟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盗窃、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有权对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相应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到现场制止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排除妨害。

对不依法维护位于道路路面的井盖、沟盖等地下管线附属设施的投诉和举报,由交通运输部门统一调查处理。

注册测绘公司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一 怎样注册测绘公司

一般测绘资质要从丁级开始办,硬件需要一定的GPS和全站仪等,软的就是质量管理制回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答还有比较难的就是至少3个测绘技术人员,其中一人至少是测绘工程师。其它详细情况可上国家测绘局网站上查询。具体办理是去市国土局。办高等级的可以直接去省厅。

二 成立房地产测绘公司需要具备那些条件

开测公司需要测量员证去申请

主要有初级(五级)、中级(四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共五个等级。颁发部门有两个:一个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 工程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房产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地籍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大地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摄影测量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地图制图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报考条件:16岁以直接考取中级,23岁以上直接考取高级,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的证。它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对劳动者具有和达到某一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标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凭证,是职业标准在社会劳动者身上的体现和定位。

考核方式:采用理论与实操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强化理论知识,重视实操训练,教与训相结合。采用理论与实操分别考核的方式。 (官--网查询档案;全国通用,长期有效)。

为什么要考工程测量工:

①使用范围:证书的使用范围主要根据发证机构,工程测量员证书唯一颁发机构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此证书统一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各省只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并没有证书颁发机构。所以工程测量员证书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一些测量员证书大部分是省级相关部门(建设厅等)颁发,适用范围及公认性就大打折扣。

②专业性:通常非测绘类专业(测绘相关专业)如:工民建、路桥等取得的证书全称为:测量放线员证或通过某些省级培训机构建设厅等考取的工程测量员、测绘工程师等证书。但是这些证书与由国家测绘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工程测量员证书性质完全不同,可以说是非专业测绘技能鉴定证书。

:资质,设备,人员配备,场地等有些什么要求?相关文案资料是什么?需要到那些部门办手续?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有《测 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 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 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 注册测绘师:测绘单位需要具备什么资质条件

有测绘资质即可考注册测绘师吧,下一步要实行注册测绘师执业

四 注册测绘公司,只注册公司,不办理资质可以吗需要开票,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查吗

是可以的,但是没有资质还有交易收入,就是违法收入。找你麻烦的不仅仅是税务局,恐怕公安局经济侦查部门也会找你。涉嫌洗钱。

五 有测绘公司需要申报测绘甲乙资质需要注册测绘师吗

我国目前的测复绘制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申请甲级测绘资质至少需要5名注册测绘师;

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申请乙级测绘资质至少需要2名注册测绘师;

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暂不做要求。

六 如何注册测绘公司(注册时是不是必须要办测绘资质才能注册公司),要详细的。

注册来测绘公司在各省的要求略有自区别。一般性的具体要求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上有。

原先是先公司核名,再办资质,后正式办公司执照。现在一般是先办执照,再办资质。

办执照要按地理信息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金数注册,其他找个办执照的公司代办又便宜又快。

办测绘资质重点需要:技术人员(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仪器设备;办公场所;规章制度。

具体数量和规格在国家局网站上有。

还有:各省等都有可能有些细化的政策。要问他们细节。

初审:市级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一般是这样)。

七 新办测绘资质需要哪些人员

你好!抄

工程测量乙级资质新办需要那些设备需要什么人员

一、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

1、大地测量 2、测绘航空摄影 3、摄影测量与遥感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5、工程测量 6、不动产测绘7、海洋测绘 8、地图编制 9、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10、互联网地图服务

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小项分类:

1.控制测量、2.地形测量、3.规划测量、4.建筑工程测量、5.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6.市政工程测量、7.水利工程测量、8.线路与桥隧测量、9.地下管线测量、10.矿山测量、11.工程测量监理

二、测绘资质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三、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人员标准:

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四、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申报流程

1.系统注册

2.测绘资质申请

3.受理决定

4.准予决定

5.公示期

6.领取资质书

7.领取加密狗

8.刻制印章

八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走哪些程序

一般程序:

1.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版面申请并权提交相应材料。

2.市测绘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其包含内容要求:

1.符合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执照、任职证书等)按顺序装订成册。

九 有测绘公司需要申报测绘甲乙资质需要注册测绘师吗

1.

我国目前的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2.

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回申请甲级测绘资质至少需要5名注册答测绘师;

3.

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申请乙级测绘资质至少需要2名注册测绘师;

4.

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暂不做要求。

十 测量测绘公司的资质怎么办理

企业所需要准备的材料:营业执照公章,副本,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回证复印件,答房产证复印件等

如何办理北京的测绘资质?

第一,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第二,需要企业准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第三,需要准备仪器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实物等。

最后则是联系专业团队做材料

测绘资质分为十大项:其中工程测量包括:1.控制测量2.地形测量3.规划测量4.建筑工程测量5.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6.市政工程测量7.水利工程测量8.线路与桥隧测量9.地下管线测量10.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包括:1.地籍测绘2.房产测绘3.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大地测量包括:1.卫星定位测量2.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3.水准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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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一、工程测量专业资质等级

测绘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首次申报的时候,只能先从乙级开始申报,不能直接申报甲级,只能通过升级获得。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十个专业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 工程测量 、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工程测量专业申报条件测绘资质中的地下管线要求

1、有法人资格;

2、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4、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三、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得乙级资质满2年且业绩达到标准要求可提出升甲级申请。

业绩要求: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所申请的每个专业类别近2年完成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600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测绘项目

增加甲级测绘资质专业类别的,应当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甲级测绘业绩要求。测绘单位转制或分立的,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不受本标准规定的甲级测绘业绩要求限制。

四、工程测量专业证书发证机关

证书上发证机关都是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审批的除外)。

五、工程测量专业技术装备:

甲级技术装备: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20台

乙级技术装备: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合计4台

注:1、技术装备要求的“合计”,不需要每种技术装备都具备。

        2、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精度应当分别不低于5mm+1×10-6 D 、2"、S1。

        3、设备不可以租赁,允许新买或装备所有权转移(即可购买二手的),需提供装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和发票原件。

六、工程测量专业资质人员要求

1、甲级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要求如下:

人员规模:共40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4人、中级工程师7人、初级工程师13人,测绘相关专业16人

2、乙级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要求如下:

人员规模:共6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工程师2人、初级工程师2人,测绘相关专业2人

七、工程测量专业承担范围:

甲级业务范围: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

乙级作业限制范围:不得从事二等及以上控制测量、国家建设重点工程的规划测量、单个建筑物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测量、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4千米及以上隧道工程测量。

八、关于技术人员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不得兼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专业职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用于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2人、1人。

2、 测绘专业 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航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

测绘相关专业 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保密、档案等专业。

3、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为最低要求。高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低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九、申请流程:

准备好上述材料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始申请资质测绘资质中的地下管线要求了。现在全国的测绘资质申请都是统一网上申报,在统一的网址: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

提交申请后就来到审批流程,具体规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四)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五)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六)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地下管线管理测绘资质中的地下管线要求,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地下管线测绘资质中的地下管线要求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输卤、输油等管道、线缆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用于集中敷设地下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综合协调、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下管线统筹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信息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园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新建道路以及管线密集区等重点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并根据实际有计划地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损毁、破坏、偷盗地下管线等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即地下管线所有者,下同),依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和镇、乡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管线的路由、容量、管径、管孔数、电压(压力)等级等内容。

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航道港口、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平面位置、竖向位置、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范围、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纳入城市和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一条 建设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住宅区、广场等其测绘资质中的地下管线要求他工程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道路、铁路、轨道交通设施、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设施、绿地、文物保护区域、人民防空和军事设施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第十二条 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场地及其毗邻区域已有地下管线测绘资料。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行跟踪测量。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电力、通信、人防、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照明、工业项目等管线、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公安、消防、供水、电力、通信、人防、燃气、供热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线的测绘、普查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在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年度年底前对下一年度实施的道路及地下管线计划向社会公示,地下管线的产权和使用单位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结合建设主管部门的公示,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建设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涉及占用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用地规划相关规定。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路应当入地建设。第九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

(四)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十条 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以下避让原则: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三)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五)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六)安全介质管线让易燃易爆介质管线。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后,方可进行规划设计。第十二条 城市主干道或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优先设计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已建成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土地使用的有关说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放验线手续。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放验线,并对批准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监察。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获取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报告。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持竣工测量报告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管线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各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管线权属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城市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预留同期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发展空间。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进行规划设计。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在新区建设中,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采用综合管沟进行管线建设。

已建成的综合管沟达到满载前,同一条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第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对城市地下管线抢险排危时,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第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管线应当入地建设;现有架空通信、电力线路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建设逐步入地。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到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验线手续。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测量。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入库意见和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房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认定,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决算。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各类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设计横向过街管和接户管,并与主管道同步实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工程竣工后5年内不得开挖。第十六条 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