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测绘资质的企业有多少家
等级分为分甲、乙、丙、丁、四级、涉及业务内容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 *** 、互联网地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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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以下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民政、价格、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保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 *** 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的科技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的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 *** 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用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测绘系统或者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基础测绘应当采用南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基准。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基础测绘应当执行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测绘技术规范。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监督管理。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市基础测绘相对独立坐标系统与国家其他坐标系统之间的转换关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基础测绘成果的坐标转换技术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系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测绘成果的坐标转化工作。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铺设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类工程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管线测量、竣工测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工程测量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属于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其成果归本级 *** 所有。
未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遥感资料的获取;
(三)市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市级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空间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补测;
(五)市级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及空间框架数据的建设与维护;
(六)市级地理国情监测;
(七)市级基础地理底图与行政区域图的编制;
(八)国务院、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 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和复测;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区公共区域内地下管线空间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补测;
(四)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及空间框架数据的建设和维护;
(五)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底图和行政区域图的编制;
(六)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监测;
(七)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区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房产平面图上标的尺寸算出的是套内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
房产平面图上标的尺寸算出的是套内建筑面积,不是使用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1、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也就是地毯面积。
2、墙体面积包括内墙面积和外墙面积,内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外墙体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扩展资料:
测量认定: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是由专门从事测绘活动并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来测量认定,只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同时国家对测绘成果实行汇交验收制度。
2、测绘单位的产权登记测绘成果是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认可的房屋测绘成果数据,包括房屋总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等测绘数据成果,也是权属登记中心颁发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重要合法依据。
3、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或工作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某些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认定时,就可以委托一家专业测绘机构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合法认定,并要求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此测绘成果就可以作为该房屋建筑面积的客观的合法认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套内建筑面积
百度百科-建筑面积

鄂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及时更新管线信息,确保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鄂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管线规划、测绘、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通称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综合管沟(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城市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城建、国土、水务、物价、安监、人防、广电、园林、交警、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管线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城市管线安全负责,制订城市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行。第五条 鄂城区、鄂州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根据自身职责,做好中心城区内各自辖区的城市管线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管线规划第六条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产权和管理单位编制管线专项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线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将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第七条 新(改、扩,下同)建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涉及自来水管线的,应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范围内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管线现状资料。
施工区域无管线现状资料或者管线资料不明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组织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获取管线现状资料的成本纳入工程造价。第九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管线铺设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验线,经规划验线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条 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且符合有关标准、质量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 城市管线建设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市 *** 审批的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内容告知城市管线产权和管理单位。各管线产权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拟订新建管线或者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计划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各类管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一)沿道路规划的城市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地下管线要保持安全间距、减少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城市道路时,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临时管线避让长久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口径管线避让大口径管线;
(五)城市主干道或者布设主干地下管线的道路,优先采用综合管廊。已在管廊中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地下管线位置;
(六)地下管线埋设深度、各类管线之间的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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