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做完在办理什么手续
1、二手房交易房地产测绘资质申请条件,申请房屋面积测绘,可以去当地房产局业务受理大厅,找到房产测绘单位,凭购房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手续,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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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仅是核对一下面积是否与原房屋产权证所载相符,也可以找民间测量公司,具备国家测绘乙级资质以上房地产测绘资质申请条件的进行测量。
3、购房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为自己进行面积测绘委托时,缴纳测绘费用后,应与房产测绘单位就测绘事宜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测绘项目的基本情况、完成期限、收费标准、成果质量要求、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各套(单元)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其中,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等于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应扣除整栋楼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房产测绘必须实测吗,什么时候测量,有相关法条吗
若要办理产权证则必须实测。
如规划批的跟你实际建设的肯定有误差,办产权证时必须以实测的数据为准。
房屋建设完成后即可申请实测。
房产测量员资格证怎么考啊?
房产测量员上岗一般需要测量员资格证。
工程测量员-不动产测量员(房产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籍测量员这些工种
工程测量员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
1.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2.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3.高级(职业资格三级);
4. *** (职业资格二级);
5.高级 *** (职业资格一级)。
测量员上岗证和测量员中级证的区别:
测量员上岗证上岗证指从事建筑工程行业或岗位所具有的资格证明。这种资格表现为能力,条件等等客观存在或具有的资质。
房产测量员考试考点
您好, 房产测量基本内容是指: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 根据房地产变更范围的大小和房地产平面图上现有平面控制点的分布情况,采用不同的测量 *** 。 (一)变更范围小,可根据图上原有房屋或设置的测线,采用卷尺定点测量法,具体应用正交法、交会法、延长线法、方向线法、自由测站法等 *** (限于图解测量)。 (二)变更范围大,可采用测线固定点测量法或平板仪测量法(限于图解测量)。 (三)采用解析测图时,应布设好足够的平面控制点,设站进行数据采集。望采纳谢谢
土地规划资质如何办理
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 *** 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 *** 报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吉林省测绘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支持测绘事业的发展,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测绘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研究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本条例实施前未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予以说明。第七条 测绘项目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须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转报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须经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报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
省内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须经所在地市、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报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申清后,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九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第十条 基础测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应当及时补充现势性资料;
(二)全省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10年;
(三)经济发达地区基本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不超过15年;
(四)县级以上人民 *** 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以测绘为目的的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并组织实施。
未列入计划并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或者进行航空摄影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事先征求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充分利用现有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第十二条 建立数字吉林、数字城市、数字区域等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条 使用已经完成的国家或者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单位,不得擅自利用基础测绘资料生成地理信息数据。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四条 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工作。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产籍证书所附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图和房屋面积测算数据,必须按照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省有关规定实施测绘。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十七条 从事以空间定位技术、航空航天遥感技术、计算机和 *** 通讯技术等为主要手段,进行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处理、加工和提供服务等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第十八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测绘资质的审查、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测绘单位申请办理测绘资质的申报材料,经市、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完整后,可由市、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也可由申请人直接向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房地产开发资质问题
拿到购地合同或者土地的不动产权证后,进行房地产开发资质暂定级申请。四级是属于有竣工项目的企业才可以。
以下为四级资质申请的标准:
(1)在本区工商注册、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范围、拥有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用地批准等相关手续;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经营、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5)开发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0%,其中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具有已竣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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